巢湖市足球協會

巢湖市足球協會

(六)其他處罰。 (五)其他處罰。 (四)其他處罰。

足協簡介

巢湖市地處安徽中部,瀕江近海,懷抱巢湖,是全國唯一以湖命名的城市。巢湖是一座歷史悠久而又富有活力的城市,有距今三十萬年的“和縣猿人”、二十

巢湖市足球協會會徽巢湖市足球協會會徽
萬年的“銀屏智人”和五千年前“中國
最早的城市”凌家灘文化遺址;2010年元月,在國務院關於設立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的批覆中,巢湖被列為示範區規劃的核心城市之一,是建設皖江城市帶的“橋頭堡”。
巢湖市足球運動起源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是安徽省足球運動起步較遲,發展較慢,參與人數較少的城市之一。近年來,通過舉辦“天翼杯”、“金意陶杯”等大小賽事多次,吸引巢湖及周邊地區的眾多足球愛好者前來參與,但是由於沒有正確指導和規範化管理,加之經費缺乏等原因,難以促進巢湖足球運動的長期化、正規化發展。
在此情況下,成立一個足球運動專業協會勢在必行。2010年5月,由巢湖市部分足球熱心人士發起,成立了以張克鎖、夏曉紅、何銀、張楊、夏天等五人為主的巢湖市足球協會籌備小組,組織人員按社團申請要求擬定材料,並呈報市體育局、民政局。在經過大量有序細緻的工作和驗資、備案、註冊等手續後,2011年1月8日,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會議室召開成立大會,市民政局頒發了社團證書,巢湖市足球協會正式宣告成立,負責管理和指導巢湖市的足球運動。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系巢湖市體育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巢湖市民政局。協會現有工作人員24名,下設辦公室、競賽部、宣傳部、財務部等7個部門。協會辦公室建築面積80多平方米,固定資產20多萬元。
協會宗旨是團結全市足球運動愛好者,廣泛開展巢湖市各級各類足球賽事活動,提高會員競技水平,同時促進與外地足球隊伍交流,努力創造巢湖市足球運動良好的環境和形象,為發展本地區足球事業而努力。協會現有會員200多人,註冊球隊6支,備案球隊8支。
協會全體成員主要來自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的幹部職工、自由職業者等,是一支文化程度和個人素質很高,真正熱愛、熱心於足球運動事業的隊伍。我們將腳踏實地,放眼未來,為巢湖足球努力奮鬥,使之健康發展;並期望得到社會各界的熱心支持,攜手並肩,共創巢湖足球美好的未來!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羅 平 童德山
會長:張克鎖
副會長:高 遜 王 鋒 何 銀
名譽副會長:韓興國 劉明剛 盧 泓 江 坤
顧問:王小兵 夏 天 熊元琪
秘書長:何 銀
副秘書長:夏曉紅 張 楊 吳龍劍 夏 天 刁松山 夏維民 榮光龍 耿興星 刁筠波 張 睿

機構設定

辦公室: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巢湖市足球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維繫與兄弟足球協會之間的業務和學術交流。
競賽部:制定全市足球競賽管理條例,由巢湖市足球協會理事會議批准執行;主辦、承辦省、市各級各類足球競賽及活動。
宣傳部:協調和管理全市足球新聞工作;負責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承辦的足球比賽的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與安排
財務部:制定協會財務制度及相應的實施細則。管理協會財務運作,定期公布財務使用情況。
市場部:根據協會發展戰略,制定協會的市場規劃、市場策略,建立有效的市場體系,並負責體系的維護、評價、改進和提高,滿足協會業務發展需要。
仲裁委員會: 增加會員間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門運轉機制的癱瘓。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協調空間給那些有矛盾的會員或部門,從而建立一個文明和諧的夢想之家
裁判委員會:負責擬定裁判員培訓規劃和工作計畫,組織裁判員等級培訓和考核;對重要賽事裁判員的選派提出建議,並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擬定裁判員管理辦法;負責裁判員隊伍的職業道德,思想作風建設。

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本協會的正式名稱為:巢湖市足球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為:ChaoH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HFA。
第二條 法律依據。巢湖市足球協會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條 機構性質。
(一)協會是巢湖市各界足球運動愛好者和關注、支持足球運動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二)協會是經巢湖市體育局授權,管理、監督、協調巢湖市足球運動的最高足球管理機構,是在巢湖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法人團體;
(三)協會接受巢湖市體育局和巢湖市民政局及其它上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
(二)遵守中國足球協會和安徽省足球運動協會章程;
(三)團結和帶領全市足球工作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為推進全民親身參與健身、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弘揚體育精神和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四)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廣泛開展巢湖市各級各類足球活動,通過運動拓展會員視野和交流,豐富人生意義,同時促進與外地足球文化交流,努力創造巢湖市足球良好的環境和形象,為提高本地區足球水平而努力。
第五條 協會住所。協會會址設在巢湖市行政服務中心大樓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任務。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和政策及中國足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在巢湖體育局的領導下,統一組織、指導巢湖地區足球運動發展,推動本地區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巢湖市參與國內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七條 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推動足球運動發展;
(二)對全市足球運動的發展目標、模式、方向和措施提出建議;
(三)組織開展市內業餘足球聯賽,發展和培養足球後備人才;
(四)促進全市各級各類足球隊(俱樂部)的成立和發展,建立行業自律運行機制,加強全市各級各類足球隊(俱樂部)的管理、監督和協調;
(五)負責指導、協調市級足球代表隊訓練和競賽活動,代表全市參加省、市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交流,增進友誼;
(六)積極開展與本運動項目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廣開經費來源渠道,不斷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七)加強協會自身建設,不斷完善組織機構,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八)履行政府或行業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協會會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團體會員。凡屬巢湖地區的足球隊(俱樂部),自願接受本章程規定的,均可註冊申請為本協會的臨時會員,經批准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明禮誠信,關心、熱愛足球運動;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及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的經費使用情況的知情權;
(六)依法維護自己在本協會的其他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自覺維護本協會集體榮譽、利益及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協會交予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員須服從本協會統一安排,並做好自我保護,如因個人原因導致本協會或球隊利益受損,其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七)積極宣傳本協會宗旨,發展壯大會員隊伍,會員之間互相幫助。
第十三條 入會程式。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必須向巢湖市足球協會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應保證遵守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單位會員申請書應簽署單位主管領導意見;
(二)巢湖市足球協會在接到申請後,經理事會審查後,可批准其為臨時會員;
(三)獲得會員資格的團體(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經批准成為巢湖市足球協會的各團體會員所轄各種形式的足球隊成員,自然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須在本協會辦理相關註冊手續;
(五)經巢湖市足球協會理事會提出,代表大會確認,可以接受對足球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為巢湖市足球協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可被邀請出席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一)巢湖市足球協會的會員要求退出協會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待理事會研究並以書面形式同意後,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退會一經承認,即失去會員資格及巢湖市足球協會授予的一切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將喪失其在巢湖市足球協會的會員資格:
(一)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一)嚴重違反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巢湖市足球協會或其它團體(個人)會員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會員單位在其所屬地區或系統內喪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第十六條 巢湖市足球協會不得以種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視任何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
(三)表決通過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轄內地區足球發展規劃;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一)巢湖市足球協會的每一團體會員可派兩名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二)只有擁有表決權的代表有權決定付諸表決的事宜;
(三)一名代表不能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決;
(四)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五)會員代表必須是其所代表的團體會員單位的正式成員。
第十九條 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或個人會員書面要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大會;
(三)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
(四)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最遲應於15日前通知與會代表;
(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大會議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長致辭;
(二)審議大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入會或開除會員議案的審議;
(四)審議修改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
(五)選舉或罷免本協會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修改章程。
(一)只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進行修改;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理事會或三個以上團體會員提出書面申請,方可提交大會討論;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須經大會四分之三多數擁有表決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四)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理事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並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計畫、方針、政策;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者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必要時可由會長決定增加。因特殊情況的需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7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由會長兼任,理事會成員不少於5人,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協會的監督管理機構,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各監事組成,其具體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察本協會的財務,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監督理事會成員及會長、秘書長、各專項機構負責人等的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對理事會及會長、秘書長的不信任決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者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必要時可由會長決定增加。因特殊情況的需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二年,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5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不少於5人,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再兼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負責人。本協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上述負責人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會長主持本協會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提名副會長,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秘書長;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除擁有普通選票外,在表決票數相等時,擁有一票決定權;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如會長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時,由秘書長代理其職務,如在特殊情況下,會長、秘書長均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會長代理其職務,代理期限至下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會長為止。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秘書長可由副會長兼任,負責本協會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與市體育局、市民政局及其它有關單位之間的通聯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項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專項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各專項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簽批有關會員的轉會、吸收和除名檔案;
(七)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八)協會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顧問;聘請關心支持足球事業的人士或企業界人士擔任副會長,以加強協會的管理力量。上述人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五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由巢湖市足球協會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常設辦事機構部門負責人來自協會會員,由秘書長聘任,任期二年。根據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推薦、秘書長聘任。協會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服務,沒有報酬。
第三十八條 巢湖市足球協會常設下列辦事機構:
(一)辦公室。由秘書長、一至二名副秘書長、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巢湖市足球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維繫與兄弟足球協會之間的業務和學術交流。
(二)競賽部。由三至八名副秘書長、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市足球競賽管理條例,由巢湖市足球協會理事會議批准執行;主辦、承辦省、市各級各類足球競賽及活動。
(三)宣傳部。由一至二名副秘書長、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協調和管理全市足球新聞工作;負責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承辦的足球比賽的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與安排。
(四)財務部。由一至二名副秘書長、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協會財務運作,定期公布。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調整或組建新的辦事機構。各辦事機構根據本章程確定的部門職能,制定工作細則,報理事會批准執行。各辦事機構主任負責本部門工作,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財務審查。
(一)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註冊會計事務所,對巢湖市足球協會財務帳目進行審查。審查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本協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註冊費、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交納註冊費。每支足球隊(俱樂部)每年需交納50元註冊費,用於建立球隊檔案。
第四十三條 交納會費: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費標準:100元/年,學生免費,各會員單位在每年規定時間內按標準交納年度會費;
(二)任何會員截止規定時間未交納會費,又不能提出被理事會接受的理由,將被暫停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比賽和活動的資格,直至交納會費為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種比賽支出、集訓支出、各類人員培訓、本會辦公及其它合理支出。經費開支需經會長或秘書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監督。財務狀況每半年由財務部向全體會員公布一次。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協會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讓、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處罰範圍和原則。
(一)除開除會員資格外,凡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巢湖市足球協會理事會有權作出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該處罰可持續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如延長這一處罰,必須在得到下屆代表大會四分之三多數票支持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二)暫停會員資格,包括停止該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中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解除處罰為止。
(三)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該會員單位均不得與本協會其他會員單位進行比賽和交流(除理事會另有決定)。
(四)連續一年以上不參加本協會主辦、承辦的正式比賽的會員單位,將被停止在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參加這些比賽為止。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比賽及比賽規則
第五十六條 比賽管理。
(一)本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有權實行管理。
(二)本協會內部團體會員之間的比賽、團體會員與巢湖市外足球隊之間的比賽,凡在巢湖市範圍內進行,均受巢湖市業餘足球協會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比賽申報和備案。凡在本市範圍內舉辦的比賽和類似其它性質的商業比賽、聯賽、義賽及本地區內的市級比賽等都必須向本協會申報和備案。
第五十八條 比賽資格。未在巢湖市足球協會註冊的足球隊(俱樂部)、未註冊的(業餘)運動員,不得參加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承辦的各級各類正式比賽。
第五十九條 比賽規則。執行國際足聯最新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十章 註冊
第六十條 足球隊(俱樂部)。
(一)足球隊(俱樂部)應按年度向巢湖市足球協會註冊,註冊截止日期為每年一月底;
(二)按規定交納當年的註冊費。
第六十一條 運動員註冊。
(一)(業餘)運動員必須每年進行註冊登記,並持有註冊證,方可參加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承辦的正式足球比賽;
(二)個人會員的註冊可直接到巢湖市足球協會註冊,其參賽資格由巢湖市足球協會分配;
(三)(業餘)運動員註冊要如實填寫註冊表,虛報者取消註冊資格;
(四)註冊的(業餘)運動員可以在足球隊(俱樂部)之間轉會。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巢湖市足球協會規定:
(一)巢湖市足球協會各會員單位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協會、其它會員、會員足球隊(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協會提出申訴;
(二)巢湖市足球協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正式語言。本協會的正式語言是漢語,協會章程及一切正式檔案均以中文本為準。
第六十四條 遵守章程。巢湖市足球協會各會員單位,以及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六十五條 章程的實行。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第六十六條 章程的終止。本章程隨本協會停止活動而自然終止。
第六十七條 解釋權和未盡事宜。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巢湖市足球協會的理事會。

巢湖市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促進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維護足球比賽公平競爭原則,預防並制止違背體育道德行為和球場暴力行為,保障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觀眾及俱樂部(球隊)的合法權益,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促進足球技戰術水平的提高,使比賽更具觀賞性,依據國際足聯《足球競賽規則》和《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遵循獨立、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由巢湖市足球協會競賽部及時做出處罰。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巢湖市足球協會管理下組織的比賽及相關領域。
(二)本辦法適用於巢湖市足球協會管理的會員、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俱樂部(球隊)負責人、俱樂部(球隊)及其所有觀眾等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條 適用時間。本辦法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各種事實。違規違紀的自然人和法人對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罰不服的,可以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向巢湖市足球協會競賽部仲裁組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第五條 定義。
(一)賽前:球隊到達體育場區域到裁判員鳴哨開球之間的時間。
(二)賽後:裁判員終場哨響到球隊從體育場區域離開之間的時間。
(三)正式比賽:由巢湖市體育局及其它上級有關部門主辦的各類比賽;由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及其他比賽;經巢湖市足球協會批准,由會員單位主辦的其所轄範圍內的男女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及其他比賽;由會員單位批准舉辦的其他比賽。
(四)參賽人員:除運動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比賽監督、裁判監督、俱樂部(球隊)工作人員外,包括巢湖市足球協會或會員單位從事與足球相關活動的其它任何人員。
(五)巢湖市足球協會規定: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規定、規程、指示、通知、競賽部的相關檔案及其他檔案。
(六)國際足聯規定: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六條 本辦法由巢湖市足球協會競賽部(以下簡稱“競賽部”)執行。在會員單位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會員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罰則
第一節 處罰條件
第七條 一般違規
(一)除非另有規定,無論故意或一般違規,都將受到處罰。
(二)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違規行為發生,比賽也可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或在中立場地進行,或因為特殊情況規定在某個體育場進行比賽。
第八條 企圖犯規
(一)有犯規企圖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
(二)在處理具有犯規企圖的行為時,競賽部應以實際的違規處罰為依據,相應地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尺度由競賽部根據相應情況決定,但不得低於罰款的最低限度。
第九條 參與違規
(一)無論作為肇事者還是參與者,任何故意參與違規行為的人,都應受到處罰。
(二)競賽部應根據參與的程度,視情況減輕、增加或調整處罰力度,但不得低於罰款的最低限度。
第二節 處罰種類
第十條 對自然人和法人都適用的處罰: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退回獎項;
(五)取消註冊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十一條 適用於自然人的處罰。以下處罰僅適用於自然人:
(一)警告(黃牌);
(二)罰令出場(紅牌);
(三)停賽;
(四)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地工作;
(五)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
(六)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 適用於法人的處罰。以下處罰僅適用於法人:
(一)進行無觀眾的比賽或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二)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三)取消比賽結果;
(四)比分作廢;
(五)扣分;
(六)取消比賽資格;
(七)禁止轉會(或租借);
(八)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十三條 口頭警告。口頭警告是對違規者的一種提醒,同時起到如再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某一紀律處罰的警告作用。
第十四條 通報批評。通報批評是較輕的一種處罰,同時起到如再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某一紀律處罰。
第十五條 罰款。
(一)罰款不應低於30元人民幣,不得高於1000元人民幣。
(二)競賽部決定交付罰款的方式和時間期限。
第十六條 退回獎項
(一)被要求退回獎項的人應退回在巢湖市足球協會獲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獎金和象徵物(獎牌、獎盃等)。
(二)收到的獎金應全部返還。
第十七條 停賽
(一)被停賽的運動員不得出現在上場運動員名單上。
(二)停賽以比賽場次、天數或月的形式出現。除非另有規定,停賽時間不得超過6場比賽或6個月。
(三)如果停賽以比賽場次的形式來計,只有真正進行了的比賽才可以計入停賽場次。如果比賽被中斷、取消或最終比賽被終止,只有在比賽的中斷、取消或終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賽運動員所屬的球隊導致的情況下,被中斷、取消或終止的場次方可計入停賽場次。
第十八條 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工作。指禁止被處罰人進入比賽場地的區域內。
第十九條 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指禁止被處罰人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如管理、比賽或其他)。
第二十條 進行無觀眾的比賽或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進行無觀眾的比賽是要求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某一場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是要求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在各自的主場外的某一地區進行某一場比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禁止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的處罰是剝奪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取消比賽結果。如果一場比賽的結果沒有得到承認,即比賽結果被取消。
第二十三條 比分作廢。
(一)被罰的球隊計為0:3輸掉比賽。
(二)如果場上比分超過0:3,則以實際比分為準。
第二十四條 扣分。扣除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在當前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積分。
第二十五條 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比賽資格是禁止參與下一場比賽或下一項賽事,或禁止進入比賽周邊區域,是剝奪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參加當前和(或)未來巢湖市足球協會舉辦賽事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禁止轉會(或租借)。指會員單位和俱樂部(球隊)在接受處罰期間不能轉入、轉出、租借任何運動員。
第二十七條 其他處罰。指本辦法處罰種類以外的處罰。
第三節 對比賽中被出示黃牌或紅牌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警告(黃牌)。
(一)黃牌警告是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運動員及俱樂部(球隊)工作人員一般性地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進行的警告。運動員及俱樂部(球隊)工作人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處以黃牌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
1、犯有非體育行為
2、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持續違反規則;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二)同一場比賽中被出示兩張黃牌者將被驅逐出場間接紅牌),同時,下一場比賽自動停賽。導致紅牌的兩張黃牌警告即告撤銷。
(三)如果重新進行被中斷的比賽,中斷的比賽中的黃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賽不重新進行,造成比賽中斷的球隊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如果兩隊都有責任,所有的黃牌警告都維持不變。
(四)按照《足球競賽規則》規定,如果某運動員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體育道德,並因此被罰令出場(直接紅牌),他先前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
(五)在同一項比賽,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黃牌累計二次的,處停止下一場比賽。
(六)黃牌:一張20元。
第二十九條 罰令出場(紅牌)。
(一)罰令出場是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罰令某人離開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區域,包括替補席。被罰令出場的人可以進入看台,除非罰令出場包括體育場區域。運動員及俱樂部(球隊)工作人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處以直接紅牌罰令出場(參見《足球競賽規則》):
1、嚴重犯規;
2、暴力行為;
3、向對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用可能被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同一名運動員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參見第28條第2款),則被間接紅牌罰令出場。
(二)被罰出場的參賽人員可以給替補席上替代他的人髮指令。但應保證不影響觀眾或不擾亂比賽的正常進行。
(三)即使在被取消或中斷的比賽中,被罰令出場也自然導致停止下一場比賽。競賽部可以延長停賽的期限。
(四)紅牌:一張50元。
第四節 對延誤比賽、棄權、罷賽、非正常比賽的處罰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球隊未按規定時間(指巢湖市足球協會規定的開賽時間)或人數參加比賽的,視為延誤比賽;參賽球隊超過規定時間沒有參加比賽(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10分鐘)的,視為棄賽;參賽球隊比賽暫停超過規定時間沒有繼續比賽(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罷賽。上述情形可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比分作廢;
(三)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
(四)取消轉會(或租借)資格;
(五)取消註冊資格;
(六)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在比賽中,參賽球隊擅自退出比賽的,視不同情形、情節,比照本辦法的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參賽球隊或運動員出現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等非正常比賽行為,比賽的過程及結果嚴重或明顯違背公平競賽的原則,引起惡劣的社會反響,經競賽部確認後,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取消比賽結果;
(二)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
(三)取消轉會資格;
(四)取消註冊資格;
(五)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三十三條 參賽球隊在巢湖市足球協會舉辦的聯賽中途擅自退出聯賽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扣除所有聯賽保證金;
(二)取消本年度所有比賽參賽資格;
(三)所有與賽隊的比分均計3:0獲勝,如果比賽的實際比分超過3:0,則以當時的實際結果為準;
(四)取消註冊資格;
(五)該球隊負責人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五節 對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以指責、詆毀、謾罵、吐唾沫、打手勢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運動員、球隊負責人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
1、採取指責、詆毀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2場,並處100元罰款;
2、採取謾罵、吐唾沫、打手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4場,並處2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二)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1、採取指責、詆毀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人比賽場所工作2場,並處150元罰款;
2、採取謾罵、吐唾沫、打手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人比賽場所工作4場,並處3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以腿擊、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傷害對方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
1、採取推、撞、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2場,並處150元罰款;
2、採取擊、打、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4場,並處3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二)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1、採取推、撞、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4場,並處200元罰款;
2、採取擊、打、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8場,並處4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對裁判員、協會工作人員及觀眾實施不文明、不道德行為或暴力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同時對球隊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對賄賂、賭博、威脅、欺詐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賄賂。
(一)任何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機構、裁判員、比賽工作人員、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俱樂部(球隊)等提供、許諾或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促使其違反巢湖市足球協會規定,將受到下列處罰:
1、運動員:停賽;
2、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
3、俱樂部(球隊):取消註冊資格。
俱樂部(球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應同時追究俱樂部(球隊)責任,合併處罰。
(二)被動腐敗(被許諾或接受不正當利益)將被處以上述同樣的處罰。
(三)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的處罰將是終身的。
第三十九條 賭博。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足球比賽為內容,設賭、參賭或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信息或以各種方式配合他人賭博以及對賭博活動、賭博行為採取縱容、包庇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停賽;
(二)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
(三)俱樂部(球隊):取消註冊資格;
(四)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威脅。
(一)任何人恐嚇威脅參賽方和協會工作人員將被處以至少500元的罰款和停賽。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嚇逼迫參賽方和協會工作人員採取某種行為或用其他手段妨礙參賽方和協會工作人員的自由活動,將被處以至少800元的罰款和停賽。
第四十一條 欺詐。參加巢湖市足球協會舉辦的聯賽的運動員、俱樂部(球隊)弄虛作假或冒名頂替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警告、罰款200元、取消本年度所有比賽參賽資格;
(二)俱樂部(球隊):警告、罰款400元、扣分、取消本年度聯賽所有獎項評選資格。
第七節 對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不負責任評論。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通過任何媒體發表對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的評論,蓄意攻擊裁判員、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俱樂部(球隊)、競賽部及巢湖市足球協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處停賽2場,並處罰款200元;
(二)俱樂部(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4場,並處罰款400元;
(三)俱樂部(球隊):通報批評、罰款、扣分、取消註冊資格。
俱樂部(球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應同時認定為俱樂部行為,合併處罰。
第四十三條 不參加協會活動。運動員、俱樂部(球隊)違反有關規定,不參加或不按要求參加巢湖市足球協會組織的公益比賽、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三章 處罰的決定與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一般規定。
(一)違規違紀情況應由比賽監督或裁判員在事後24小時內向競賽部作出書面報告,競賽部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如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適當延長。
(二)在沒有書面報告的情況下,競賽部也可以依據事實作出決定處罰的範圍和期限。
(三)處罰可以限於一個或多個不同等級的比賽和賽事。
(四)除非另有規定,處罰的期限應詳細說明。
(五)決定處罰時,競賽部應考慮和違規事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尤其是被處罰人的年齡、既往史、個人情況、可處罰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違規的原因和違規的嚴重程度及個人對違規的態度。
第四十五條 從輕處罰。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低於規定的最低標準:
(一)主動公開承認錯誤並有深刻認識、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情形,由競賽部審議認定。
第四十六條 從重處罰。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多次違規違紀;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執罰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有關人員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六)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由競賽部審議認定。
第四十七條 停賽處罰期。停賽處罰期適用於正在進行的巢湖市足球協會主辦的所有正式比賽,並可延至下一賽季比賽,直至處罰期限屆滿。
第四十八條 罰款。違規違紀處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罰款由被處罰對象在處罰決定生效後15日內匯入巢湖市足球協會的銀行帳號或直接上繳競賽部。
第四十九條 紀律處罰期限。比賽中的違規行為2年後將不再予以追究。
第五十條 紀律處罰有效期的開始時間。實效期按以下方式計:
(一)從受處罰人違規行為當日開始;
(二)如果違規行為重複發生,從最近一次違規當日開始;
(三)如果違規行為持續一段時間,則從結束之日開始。
第五十一條 中斷。如競賽部在處罰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決議,則有效期不再適用。
第五十二條 未執行紀律處罰決定。任何人包括運動員、球隊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或俱樂部(球隊)或協會會員,無視巢湖市足球協會競賽部的決定,未予執行的,將加重處罰。
第五章 會員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組織比賽。組織比賽的會員單位應:
(一)取得當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對存在高風險的比賽,應報告巢湖市足球協會;
(三)遵守並執行現有的安全規定,在賽前、賽中、賽後一旦出現事故時,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
(四)保證客隊到訪期間運動員和工作人員的安全,按照競賽規程規定,保障客隊訓練及其它安排;
(五)保證體育場內和周邊區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賽正常進行。
第五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觀眾行為負責。
(一)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做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單位要對觀眾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做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單位可能被處以罰款。如果造成嚴重騷亂,還可能進一步進行處罰。
(二)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來訪的俱樂部(球隊)要對其支持者(球迷)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來訪的俱樂部(球隊)可能被處以罰款。坐在客隊看台的觀眾將被認為是來訪俱樂部(球隊)的支持者,除非經證明為主隊支持者。
(三)不當行為包括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燃放能引起燃燒的裝置,投擲雜物,以任何形式張掛侮辱性標語,或叫喊侮辱性口號,或闖入比賽場地,或圍堵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等。
(四)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會員單位的責任也包括在中立場地舉行的比賽,尤其是在決賽中。
第五十五條 其他職責。會員單位還應:
(一)在有年齡限制的比賽中,檢查運動員的資格與競賽規程是否相符。
(二)確保會員單位機構中沒有人員在過去5年中被證明有過不當行為(尤其是貪污腐敗、弄虛作假等不良信譽)。
第五十六條 不遵守規定。
(一)任何不遵守第5章有關條款規定的會員單位將被罰款。
(二)對第54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嚴重違規,競賽部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禁止進入體育場(館)或責令球隊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三)即使沒有任何違規,出於安全的考慮,競賽部保留進行某些處罰的權利。
第六章 競賽部的組織和工作
第一節 競賽部組織
第五十七條 人員組成。競賽部由二至五名副秘書長、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組成,主任行駛執行權,同時聘請司法機關人員、律師若干名擔任法律顧問。
第五十八條 工作方式。
(一)以競賽部全體會議或通訊的方式研究和處理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二)以競賽部全體會議的方式研究和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三)與處理的案件存在相關利益的人員須迴避。
(四)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時,可由主任決定組織聽證會。
(五)處理重大違規違紀或涉嫌違法行為時,由競賽部顧問提供法律諮詢。
(六)任何處理決定都必須在競賽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表決,並由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節 證據
第五十九條 處罰依據。
(一)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絕的是有損人格或明顯與相關事實無關的證據。
(三)以下證據最具合理性:
1、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比賽監督和裁判組的報告;
2、有關各方和證人的聲明;
3、有關檔案;
4、專家觀點;
5、錄音錄像等。
(四)賽場工作人員的報告
1、賽場工作人員報告中的事實被認為是準確的;
2、可以出具賽場工作人員的報告內容不準確的證據;
3、如果不同的賽場工作人員的報告不一致且難以分辨,則對比賽場內發生的事件以裁判員報告為準,比賽場外發生的事件以比賽監督報告為準。
(五)圖像資料不能改變裁判員的當場處罰,但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六)競賽部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
第三節 工作程式
第六十條 提交報告。
(一)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事件,比賽監督、裁判監督、裁判員或賽場工作人員應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競賽部做出書面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會員單位及有關俱樂部(球隊)也可在24小時內就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向競賽部遞交投訴報告。
(三)上述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在48小時內提交。
(四)觀眾的投訴應通過賽場工作人員、會員單位及有關俱樂部(球隊)提交書面報告。
(五)巢湖市足球協會各部門及其他在巢湖市足球協會管轄內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提交投訴報告。
(六)報告必須書面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報告的情況下,競賽部依然可以對其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受理。競賽部主任整理投訴報告,決定受理後,確定召開全體會議或以通訊的方式處理投訴。
第六十二條 處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58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進行工作。
(二)對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實際需要在接到報告後24至72小時內做出處理決定。
(三)因情況複雜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做出決定的可以延期。但應根據需要做出暫行處理,並將延期決定的理由告知有關各方。
(四)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情況複雜或需調查、聽證的案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五)處理決定為書面檔案,由競賽部主任簽字生效。
第六十三條 處理決定的通知。在做出處理決定檔案24小時內,競賽部要以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有關各方發出,並可通過有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節 處理決定的生效和申訴
第六十四條 處理決定生效。競賽部的處罰決定一經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五條 申訴。
(一)受理申訴的機構為巢湖市足球協會仲裁組。
(二)除下列處理外,不得申訴:
1、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工作;
2、退回獎項;
3、禁止從事任何與巢湖市足球協會有關的活動
4、取消比賽結果、比分作廢;
5、扣除聯賽積分、禁止轉會(或租借)、取消比賽資格、取消註冊資格、取消會員資格;
6、進行無觀眾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7、其他更嚴重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違規違紀。本辦法所稱“違規”系指違反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巢湖市足球協會各級各類比賽的《競賽規程》及其他有關決議、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系指違反《巢湖市足球協會章程》及本辦法所列紀律條款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加重處罰。本辦法所稱“加重處罰”系指在原處罰標準之上加重,並可適用本辦法第10、11、12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未列明行為。本辦法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競賽部有權參照本辦法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或參照全國比賽的處罰規定及與之相類似的條款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解釋權和生效日期。本辦法由巢湖市足球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 本辦法如同巢湖市體育局及其它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相牴觸,則以巢湖市體育局及其它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二〇一一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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