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海嬰

嵇海嬰

嵇海嬰 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江蘇灌南縣人。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江蘇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4年4月10日,違紀被查。 同年6月24日,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2014年7月1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11月14日,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2017年4月25日,南京中院裁定,對罪犯嵇海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4年9月入徐州人民警察學校治安專業學習;

1986年8月起先後任淮陰市公安局辦事員,科員,團委書記(其間:1992年6月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公安保衛專業大專函授畢業;

1994年8月至1996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黨政管理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1997年4月任淮陰市第二看守所所長;

1999年4月任淮陰(淮安)市看守所所長;

2002年9 月任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2006年5月任漣水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9月任漣水縣公安局長、黨委書記、縣維穩辦主任;

2007年11月任漣水縣委常委、漣水縣公安局長、黨委書記、縣維穩辦主任。

2013年6月任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0日,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嵇海嬰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6月24日,淮安市紀委“陽光紀檢”發布訊息,淮安市司法局原副局長嵇海嬰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審查起訴

2014年7月19日,江蘇人民檢察院公布訊息稱,原淮安市司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嵇海嬰涉嫌受賄一案17日已由淮安市檢察院偵查終結,被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嵇海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5月7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八十四萬四千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12月9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6月5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25日的《罪犯嵇海嬰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嵇海嬰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嵇海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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