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礦區環境保護局

機構職能

(二)組織實施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辦法。
(三)監督全區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溫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區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議;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區內各地、各部門以及跨區域、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全區範圍內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審核全區總體建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發布全區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規劃。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擬定全區環境保護科技政策、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全區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環保產品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證制度;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產業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全區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對全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十)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建設項目,對行政審批的項目按制度要求辦公。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承辦區人大、區政協定案、提案事宜;督辦、報送各類信訪案件處理事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宣教法規科
環保產業辦公室
監督管理科(項目科)
環境監測站
污染控制科
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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