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首飾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山西省首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SHANXIJEWELLERYASSOCIATION (縮寫SJA)。
第二條 協會是全省首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實行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動行業發展,繁榮全省首飾行業。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是省經委,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地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首飾行業企業及時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法規,組織和協調企業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二) 研究提出行業規劃、經濟立法、行業標準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 反映和協調解決行業和企業在經濟運行中的共性問題,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四) 組織新產品的開發、鑑定,交流首飾製作技藝,開展技藝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 對行業企業進行規範化管理和社會監督,適時協助有關部門對本行業商品、物價、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實行行業自律;
(六) 徵求和收集首飾消費者意見和要求,向生產經營者及時反饋商品、服務質量信息,改善生產經營工作;
(七) 收集首飾行業的動態信息,編輯有關資料;有計畫地組織首飾博覽會、展銷會,指導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 承辦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在我省從事生產(加工)、經營金銀珠寶飾品及相關產品,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的企業,承認本章程,照章繳納會費的,均可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為團體會員。
凡從事首飾生產、設計和經營的個人或對發展我省首飾行業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包括海外僑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員),承認本章程,經個人申請,會員單位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為個人會員或由常務理事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履行手續;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交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四)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可向協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診斷或指導。優先享用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信息;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四)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的團體會員單位,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批評無效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民主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代表提案;
(四)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經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適當增補理事;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和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和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有影響或對首飾行業有較大貢獻的同志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可放寬年齡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期滿後重新選舉,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辦理的其它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長負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撥款和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秘書處提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財務法規聘用會計、出納(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按財務規範,編制帳務遵守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由審計報告進行交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單位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經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經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經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經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經委及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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