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藝美術協會

山西省工藝美術協會是由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設計及服務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是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宗旨

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工藝美術傳統,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的方向;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行業服務,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業務範圍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協助政府管理本省工藝美術行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和企業制定行業及企業發展規劃,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
(三)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四) 依法保護傳統工藝美術,對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對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進行徵集、收購、收藏和展示;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建立保護基地並給予資助;對保護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重點培養;為卓有成就的技藝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五) 參與制訂本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配合政府部門組織對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不定期發布行業產品質量狀況。
(六) 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新產品的技術鑑定,組織技術諮詢和交流,促進技術進步。
(七) 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經驗交流,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維護公平競爭。
(九)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努力提高本行業職工素質。
(十)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做好省工藝美術大師評授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推薦工作,並和有關職稱評審部門一道,做好全省工藝美術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十一) 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博覽會和訂貨會,開拓市場,開展各種評比,推薦名牌產品等活動,提高本行業產品市場占有率,推動行業經濟的發展。
(十二)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貿、技術和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合作機制形成。
(十三) 收集國內外有關市場、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經營決策,編輯出版行業刊物。
(十四) 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智慧財產權。
(十五)開展法律諮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持。
(十六) 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促進企業自律。
(十七) 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的企業家、專業技藝人員、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及教育工作者,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省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西省工藝美術協會
英文譯名:SHANXI ASSOCIATION OF ARTS AND CRAFTS
縮 寫:SAAC
第二條 山西省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省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工作者以及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科研、商貿、教育、理論研究等部門人員及單位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帶領全省廣大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工作者,以及所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堅持貫徹黨的“百花齊放,推陳出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和國務院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以及《山西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為弘揚傳統文化和繼承創新,積極開展旨在美化人民生活、美化環境,服務於出口、內銷和旅遊、文物、文化、民族宗教事業,以及省內外、國內外的文化藝術和學術交流活動。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同兄弟省市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組織及相關部門的聯繫與交往,以提高科學技術和學術水平,繁榮創作,開拓創新,堅持科學的發展觀,適應市場需求,加速山西工藝美術事業和工藝美術產業的發展,為建設文化大省強省,繁榮山西經濟服務。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為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協會接受山西省經濟委員會的行業指導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中國工藝美術學會和省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同時對省內各市縣工藝美術協會、學會、專業委員會及協會設立的相關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服務和指導。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黨組織關係隸屬於省城聯社黨組和直屬機關黨委。
第五條協會現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的挖掘、研究、開發、創新、研討活動。舉辦和組織各種形式的創作設計、調研、交流、講座等活動,編繪創作成果資料,舉辦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以及相關的展覽、展示。並以多種媒介形式向社會推介山西省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民間手工藝人及其作品;
(二)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結合消費群的需要開展創作,組織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並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委託的有關任務;
(三)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全國性的成果交流和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中國工藝美術學會及省內組織舉辦的各類活動,增進與兄弟省市工藝美術協會、學會及相關組織的友好交往;
(四)加強國際間的交往,積極組織我省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工作者參加國外展銷會,將我省優秀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品推向世界;同時認真學習國外的先進設計理念和先進技術,以促進我省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
(五)弘揚傳統文化,搞好繼承創新。大力開發民族、民間、民俗藝術品和旅遊紀念品、工藝品、文化禮品、室內外裝飾品、文物復仿製品、收藏品。接受委託組織對省內各種所有制工藝美術企業和廣大工藝美術及手工藝工作者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品種、新成果的專家評審、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對優秀作品進行觀摩、評選、推介、拍賣等,並積極開展產品推薦和監製活動;
(六)開展技術業務培訓和學術研究,挖掘和培養我省工藝美術人才,提高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建立人才和信息庫;設立山西工藝美術和手工藝信息網站,擴大對企業、產品、人才的宣傳和信息交流;編輯出版工藝美術刊物和相關資料;
(七)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精神,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研究制定全省工藝美術產業發展規劃;向各級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行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工藝美術保護髮展方面的政策條例提供科學依據;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山西工藝美術相關榮譽稱號的授予和管理辦法。體現名企、名人、名品效益,拉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九)聘任協會名譽理事長、名(榮)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藝術顧問、法律顧問、政策顧問和組建全省工藝美術專家組及評審委員會;授予長期從事工藝美術工作、德高望重、社會影響大的老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工作者以“終身成就獎”和“特殊貢獻獎”,並定期對從事工藝美術工作30年以上者頒發“榮譽證書”;
(十)配合省工藝美術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全省中、高級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十一)建立全省工藝美術和手工藝發展基金,設立傳統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保護基地,鼓勵有成就的工藝美術和民間手工藝工作者建立個人工作室和精品博物館,舉辦個展、聯展、赴外展和著書立說;
(十二)加強同省內外工藝美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聯繫、學習、交流。藉助山西省職工工藝美術學院、山西省工業設計造型技工學校、黃河畫院、山西省工藝美術研究所、山西省輕工包裝研究所及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開展各類人員的學歷教育、培訓、學術研討和科技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也可吸收外籍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和團體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履行手續,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
(三)工藝美術院校畢業,從事工藝美術工作,具有助理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者;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和一定成就的工藝美術及民間手工藝藝人、設計人員(包括專職人員和業餘愛好者);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科研、商貿、教育、收藏、鑑賞、理論研究及旅遊、文物、文化、民族宗教、民俗等相關企業、團體、部門和個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熱心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對工藝美術事業有一定貢獻的領導和相關人士;
(四)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員兩人或理事一人及單位、部門推薦;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二)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協會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七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協會工作計畫;
(三)處理協會會員提案;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聘任名譽理事長、名(榮)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及各類顧問;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重要工作;
(七)批准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退出;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在理事長領導下,由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長辦公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履行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四)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五)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撥款,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及個人等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會員及會員單位情況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可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加強對各類印鑑的管理。建立科學規範的檔案、資料等的歸檔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可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進行離職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按本人隸屬關係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修改《章程》,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四十條 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機構

理事長:李榮剛
秘書長:張中青
副秘書長:邢小靖(常務副秘書長)、白晉峰、李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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