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人社〔2009〕62號
關於印發《山東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做好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訂了《山東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東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理規定》和《關於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省外國專家局主管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申報、審查、轉報和審批等工作;省直部門和直屬機構分別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申報、轉報和初審等工作;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市外國專家主管部門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受理、審查、轉報和初審等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僅適用於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單位。外國文教專家指在我省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和體育等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單位均須具有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並取得《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過行業資質認可;
(三)設有外國專家管理和服務專門機構,配備具有良好業務素質的工作人員,工作制度健全;
(四)具有聘請外國專家所需的工作條件、生活設施和安全保衛能力;
(五)具有聘請外國專家所需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新開辦的學校及其它教育培訓機構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正常運行一年(含)以上。正式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門招收外籍人員子女的學校,不受此限。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六條申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書;
(三)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請單位工作制度;
(四)行業許可證書或證件。學校和其它教育培訓機構提交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批覆檔案、《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其它單位提交相關行政部門業務許可證書或批覆檔案複印件。
第七條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須保證其真實性。一旦發現與事實不符的,將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辦理程式和期限

第八條省直部門和省直屬機構所屬單位由所屬部門和機構初審並向省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由省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核、審查、轉報或直接審批;其它單位向所在市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外國專家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轉報省外國專家局。
第九條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式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經告知仍無補正的,不予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請,受理機關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受理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分別對進入受理程式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徵求當地有關部門的意見。整個審查過程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不計算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初步審查後,受理機關在《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表》中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省外國專家局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後,屬大專以上院校的,依規定轉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其它的,直接進入審批程式,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由省外國專家局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報或不予批准:
1.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申請單位不具備聘用外國專家條件的;
3.省外國專家局認為不適宜發給《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的。
第十二條批准機關作出決定後,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準予行政許可的,自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傳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或省外國專家局印製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註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年檢註冊

第十三條省外國專家局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年檢註冊工作;省直部門和直屬機構分別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年檢註冊工作;中央駐魯單位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年檢註冊工作由省外專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直接進行年檢註冊;其它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市外國專家主管部門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年檢註冊工作。上述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外國專家局提交本年度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大專以上高等院校的年檢結果,由省外國專家局提出年檢意見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公布;其它機構的年檢結果,由省外國專家局公布。
第十五條省外國專家局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公布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單位年檢結果。年檢結果分以下四種:
(一) 對正常開展聘用工作的單位,準予註冊;
(二) 對聘用管理過程中出現一般性問題或一年內未正常開展聘請工作的單位,暫緩註冊(即暫停資格三個月,三個月後視問題解決情況,決定準予註冊或吊銷資格);
(三) 對因撤銷、合併等原因不再聘請或連續兩年未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註銷聘請資格;
(四) 對聘用中出現嚴重問題的單位,吊銷聘請資格,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六條《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外國專家局專門印製。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省內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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