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是一則檔案,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建立並規範全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財行〔2015〕82號

各市財政局、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眾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獎勵工作,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15年11月27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建立並規範全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人可到公安機關舉報,或通過“110”報警電話、12110簡訊報警平台、山東民生警務平台以及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法律規定的各類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的舉報。其中,舉報人舉報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吸毒、毒駕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順線查獲處理1名吸毒人員獎勵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獎勵1000元。

(二)舉報製造、走私、販賣、運輸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搖頭丸”、氯胺酮、鴉片、大麻、嗎啡、古柯鹼、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量(以海洛因數量為基準,海洛因與其他毒品換算標準見附屬檔案)進行獎勵:

1.50克以下,每案獎勵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獎勵5000-3萬元;

3.1000克以上,每案獎勵3-10萬元。

(三)舉報走私、非法買賣、生產、運輸國家規定管制的易製毒化學品的,根據繳獲量進行獎勵:

1.繳獲第一類管制品種的,繳獲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3000-3萬元;

2.繳獲第二類管制品種的,繳獲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2萬元;

3.繳獲第三類管制品種的,繳獲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1000-1萬元。

(四)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販賣罌粟殼的,根據剷除毒品原植物數量和繳獲罌粟殼數量進行獎勵:

1.罌粟剷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500-1000元;罌粟剷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獎勵1000-5000元。

2.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繳獲量不滿50千克的,每案獎勵1000-2000元;繳獲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1萬元。

(五)舉報其他涉毒違法活動或線索的,根據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視情進行獎勵。

第五條 舉報多條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獎勵標準累計發放獎勵資金;同一線索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犯罪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由辦案單位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查證屬實或破案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經禁毒主管部門和裝備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髮給舉報人。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須寫出委託書連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代領。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牽頭負責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工作;裝備財務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財經規定,確保專款專用。各有關警種部門和辦案單位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信息公開或泄露,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情況沒有認真核實查處致使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給予獎勵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夥同或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舉報的方式騙取獎勵的。

第十一條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揭發他人毒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附屬檔案:

有關毒品與海洛因換算表

為更好地執行《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規範和量化獎勵標準,根據《國際幾種常見毒品與海洛因相關數據的換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我省毒品違法犯罪情況,省公安廳研究制定了有關毒品與海洛因換算標準,本標準僅適用於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工作,不作它用。

1、1克海洛因=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1克海洛因=2克苯丙胺類毒品(不含甲基苯丙胺)

3、1克海洛因=4克氯胺酮(K粉)

4、1克海洛因=20克鴉片

5、1克海洛因=4000克罌粟殼

6、1克海洛因=5克杜冷丁

7、1克海洛因=4000克咖啡因

8、1克海洛因=2克嗎啡

9、1克海洛因=1克古柯鹼

10、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

11、1克海洛因=100克大麻油

12、1克海洛因=200克大麻樹脂

13、1克海洛因=300克大麻葉(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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