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

《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由山東省財政廳及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於2017年11月14日印發。

細則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財工〔2017〕42號

各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各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上雲”服務券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1月14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上雲”服務券(以下簡稱“雲服務券”)管理使用,加快推動我省“企業上雲”工作,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魯發〔2017〕21號)、《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實行“雲服務券”財政補貼助推“企業上雲”實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魯經信信推〔2017〕417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雲服務券”是政府為引導、支持“企業上雲”而發放的一種有價憑證,通過財政資金對企業購買雲服務商的服務給予一定補貼。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建立“上雲企業出一點、雲服務商讓一點、各級財政補一點”聯合激勵機制。鼓勵雲服務商實行優惠折扣等形式,共同推動“企業上雲”發展。各市補貼比例和限額標準以及雲服務商優惠政策通過“山東省企業上雲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企業上雲”財政獎補資金以市縣投入為主、省級綜合獎勵為輔,由縣級按照“總額控制、先上後補、先到先補、補完為止”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省級財政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對全省“企業上雲”進行綜合獎補以及全省上雲試點標桿企業、行業雲平台示範企業、優秀體驗中心獎勵等相關支出;市縣財政資金主要用於“雲服務券”補貼支出。

全省上雲試點標桿企業、行業雲平台示範企業和全省上雲優秀體驗中心遴選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各級財政要加大資金統籌力度,結合年度預算安排“雲服務券”補貼資金,支持“企業上雲”。

第六條 各市財政、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依據本細則研究制定“雲服務券”管理使用具體操作規程和實施方案,確定全市統一的“雲服務券”補貼比例和限額,縣級財政、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雲服務券”的管理和兌付。

第二章 “雲服務券”申領和兌付

第七條 “雲服務券”的管理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鼓勵創新、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普惠公平、專款專用原則,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和備案管理,不得轉讓、買賣、贈送,不重複使用。

第八條 “雲服務券”發放對象是在省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主要面向新舊動能轉換10大重點產業和《〈中國製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確定的“10+10”產業的企業,優先面向科技型、創新型、高成長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及省各類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貧困地區涉農企業。

“企業上雲”統一納入平台實行信息化管理,雲服務商、申領企業均應通過平台註冊登記。

第九條 “雲服務券”採用電子券形式,實行網上申請、自動生成、集中兌付。單個企業只享受一次“雲服務券”補貼。

第十條 申領企業通過平台進行註冊,經所在地縣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註冊信息集中進行網上審核後成為用戶會員,即獲得申領“雲服務券”資格。

“雲服務券”管理系統依據企業向雲服務商購買雲服務的契約和財政補助比例計算確定額度後,自動生成“雲服務券”。雲服務商按契約提供服務,收取雲服務費,並依據用戶會員取得的“雲服務券”額度,相應抵減費用。如契約未能履行,“雲服務券”即終止有效。

第十一條 “雲服務券”申領企業實行定期匯總公示制度。每月初,省級經濟和信息化委對上月已申領“雲服務券”企業在官方網站統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雲服務券”由雲服務商每半年通過平台申請兌現,經第三方機構評價、縣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審核並在官方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後,縣級財政部門據此撥付資金。對雲服務商提供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相應扣減“雲服務券”兌付金額。

第三章 財政補助

第十三條 “雲服務券”額度以單個企業上雲購買、使用雲計算資源或服務的費用為基數計算,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補助上限不超過5萬元。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處於有效期內)的企業,“雲服務券”上限提高20%。財政補貼實行退坡機制,補貼比例每年遞減5%。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照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客觀有效數據,對各市“企業上雲”工作進行考核。

省財政廳綜合考慮各市上雲企業戶數比例、上雲企業戶數、“雲服務券”兌現規模、工作考核績效等因素,對各市給予獎補。對扶貧開發重點地區予以傾斜。

第四章 資金監管

第十五條 財政獎補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嚴格執行相關預算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和雲服務商要嚴格按照本細則申領、使用、兌現“雲服務券”,自覺接受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一經發現企業和雲服務商偽造虛假業務、虛報“雲服務券”數額、套取財政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取消其申領和服務資格,並列入省級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

第十七條 對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已出台“企業上雲”財政補助政策的地方,可暫按現行政策執行,待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

細則解讀

《山東省“雲服務券”財政獎補實施細則》共分五章2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在獎補原則和範圍上,財政補貼以市縣投入為主、省級綜合獎勵為輔。按照“總額控制、先上後補、先到先補、補完為止”原則,將“企業上雲”列入重點支持項目,對企業上雲進行補貼。主要對象是在省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部署在山東省企業上雲公共服務平台服務商目錄範圍內的企業。 在獎補標準和額度上,雲服務券額度以單個企業上雲購買、使用雲計算資源或服務的實際發生金額為基數計算,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30%,補助上限不超過5萬元。財政補貼實行退坡機制,補貼比例每年遞減5%。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處於有效期內)的企業,雲服務券上限提高20%。

在資金使用和監管方面,財政獎補資金主要用於“雲服務券”兌付、省標桿企業、行業雲平台示範企業、優秀體驗中心獎勵等相關支出,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嚴格執行相關預算資金管理規定。雲服務商要確保業務的真實性和“雲服務券”數額的準確性,自覺接受經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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