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屯昌縣文聯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屯昌縣文聯最高權利機構為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由文聯委員會召集。

簡介

屯昌縣文聯現有編制一名。辦公室設在屯昌縣委宣傳部,文聯主席由文志勇代理。
主要職能:
負責單位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信息調研和督辦工作;
負責省、市文聯聯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絡和接待工作;
負責文聯各協會的管理與評先工作;組織和指導各協會學會開展藝術創建活動;
負責開展文化藝術的宣傳普及、諮詢服務工作;
負責網站《海南文藝網》屯昌站欄目的編輯管理和維護工作。

文聯章程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屯昌縣文聯)。是在中共屯昌縣委宣傳部直接領導,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指導下的專業人民團體,屯昌縣駐軍部隊、武警部隊中的各級文學藝術家協會會員,可參加縣文聯活動。
全縣各文學藝術協會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縣委和政府聯繫各民族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屯昌縣文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致力於繁榮和發展我縣的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發展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屯昌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縣的文學藝術界各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會員在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委員主席團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 屯昌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開展聯繫、協調、服務工作,通過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組織文藝創作、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訓、書刊出版、文藝評獎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推進各團體會員積極開展各項文藝活動,並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和會員的要求,統籌安排各團體會員的有關事宜。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五條 屯昌縣文聯通過各團體會員的活動促進全縣各族人民文藝協會會員的團結,增進各民族藝術工作者之間、老中青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友誼,注意抵制各種腐朽文化的侵蝕,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藝術作出貢獻。
第六條 屯昌縣文聯積極開展與其它兄弟縣的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維護安定團結,努力對屯昌文化的進步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七條 屯昌縣文聯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屯昌縣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各界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文化藝術事業。
第九條 屯昌縣文聯最高權利機構為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文聯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第十條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文聯委員會,文聯委員會候選人可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名額分別提名,或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從有關方面的委員中提出。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由文聯委員會主席團提名,經文聯委員會會議通過可增補委員。
文聯委員會選舉主席、秘書長各一人,主席、秘書長和由文聯委員會推舉出若干名委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下設秘書處主持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由文聯委員會召集。文聯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可以召開。
第十三條 屯昌縣文聯的經費來源:(一)縣財政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文聯委員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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