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犯死罪

簡稱“實死”,又稱“真犯死罪”。 是雜犯死罪的對稱。 “決不待時”,立即執行。

刑律名。簡稱“實死”,又稱“真犯死罪”。是雜犯死罪的對稱。十惡、故意殺人、反逆緣坐,以及重大之監守自盜、搶掠人口、受財枉法等影響嚴重的死罪,謂之實犯死罪。犯了實犯死罪,為常赦所不原,減一等仍為流刑;而且判刑後 “決不待時”,立即執行。在清代律例中,“實死” 計有凌遲處死者三十條,立斬者二百二十二條,立絞者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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