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六條住宅平房的房屋拆遷,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拆遷住宅平房,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按照產權人家庭人口數乘以45平方米核定。 第十四條住宅平房的房屋拆遷,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密政發〔2010〕23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第10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和十一屆縣委第89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縣房屋拆遷管理,保證城鎮建設順利推進,規範拆遷安置補償行為,維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房屋拆遷,並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拆遷應堅持先籌建定向安置房,後實施拆遷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四條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按照“定價補償,回購定向安置房”的辦法進行。
第五條拆遷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積及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標明的面積為準。
第六條住宅平房的房屋拆遷,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合法宅基地0.4畝(含0.4畝)以內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0.4畝至0.6畝(含0.6畝)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標準補償;超過0.6畝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補償。
(二)根據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對合法建築房屋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三)附屬物的補償金額由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定向安置房的回購面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拆遷住宅平房,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按照產權人家庭人口數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標準,以回購價格回購定向安置房的面積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
(三)按回購價格回購定向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得超過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載明的用地面積。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超過0.4畝的,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超過0.4畝。
(四)被拆遷人自願選擇的以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未達到應安置面積最高標準的剩餘部分,可以在該項目範圍內同屬被拆遷人的直系親屬之間轉讓。
第八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定向安置房回購均價為每平方米3700元。實際安置房屋的面積超過規定的回購價格面積標準在2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的優惠價格結算。
第九條拆遷住宅樓房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5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附屬設施由受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給予補償。
安置到多層樓房的回購價格面積為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乘以1.25;安置到高層樓房的回購價格面積為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乘以1.3。回購價格及優惠面積、優惠價格按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遷代管房屋,拆遷人和代管人應經過共同確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拆遷前,拆遷人與代管人應簽訂拆遷協定書,協定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 拆遷直管、自管公房(包括平房、樓房)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私產房屋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二條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按照“定價補償,回購定向安置房”的辦法進行;符合相關規定有另批宅基地條件的項目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三條拆遷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積及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標明的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住宅平房的房屋拆遷,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合法宅基地0.4畝(含0.4畝)以內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0.4畝至0.6畝(含0.6畝)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補償;超過0.6畝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補償。
(二)根據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對合法建築房屋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三)附屬物的補償款,根據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五條定向安置房的回購面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定向安置房回購價格面積按照產權人家庭人口數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標準,以回購價格回購定向安置房的面積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
(三)按回購價格回購定向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得超過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載明的用地面積。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超過0.4畝的,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超過0.4畝。
(四)被拆遷人自願選擇的以回購價格回購定向安置房的面積,未達到應安置面積最高標準的剩餘部分,可以在該項目範圍內同屬被拆遷人的直系親屬之間轉讓。
第十六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定向安置房回購均價為每平方米1600元。
實際安置房屋面積超過規定回購價格面積標準在2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每平方米1900元的優惠價格結算。
第十七條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的,可以另行按回購價格回購一套70平方米的樓房。
現有合法宅基地用地面積超出0.4畝,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審查確認後按分戶處理。分戶後,以戶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因征地拆遷或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安置到國有土地上住宅樓房的,按照國有土地規定的補償、回購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以另行審批宅基地方式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重置成新價、附屬物評估價及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相關補助及獎勵費。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築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就地返還的,應按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價格一次性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依據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包括租房協定、附屬物設備購置、安裝證明等),按本辦法附屬檔案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拆遷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
(二)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三)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憑證。

第五章 相關補助費用及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合法宅基地範圍內建房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性補償:
(一)合法宅基地面積75%內未建房部分,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獎勵性補償。
(二)合法宅基地面積75%至90%內未建房部分,給予每平方米400元的獎勵性補償。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法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的標準給予裝修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自願放棄回購定向安置房,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拆遷人核定拆遷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並給予棄購獎勵。
(一)平房拆遷補償款包括本辦法第六條或第十四條規定的土地補償款、房屋重置成新價、第五章規定的各項相關補助費及獎勵;
(二)樓房拆遷補償款包括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償款、第五章規定的各項相關補助費及獎勵;
(三)棄購獎勵費=應回購價格面積×棄購獎標準。
棄購獎標準:棄購國有土地房屋,棄購獎標準為每平方米2000元;棄購集體土地房屋,棄購獎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
第二十七條 實際回購定向安置房面積少於規定的回購價格面積,並且未轉讓剩餘回購價格面積的部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標準給予棄購獎勵。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及相關獎勵費用,具體標準如下:
(一)搬家補助費。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住宅平房按每平方米20元補助,住宅樓房按每平方米25元補助,非住宅平房按每平方米30元補助,非住宅樓房按每平方米35元補助。由拆遷人搬遷的不予補助。
(二)周轉補助費。從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之日起計算,每季度發放一次,至接到回遷通知書後3個月止。周轉補助費以實際居住人口為準,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放棄回購定向安置房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周轉補助費。
遷建平房及多層住宅樓回遷期限為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周轉補助費標準在原基礎上增加50%,超過36個月的,周轉補助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高層住宅樓回遷期限為36個月,超過36個月的,在原基礎上增加50%,超過48個月的,周轉補助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提前搬家獎勵費。對於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定騰空並交付房屋的,給予50000元的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四)各項移機、移裝費按下列標準補償。如市場價格發生變動,補償標準相應調整。
1.電話移機費470元;
2.空調移機費600元;
3.有線電視移機費200元;
4.太陽能移裝費6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以外的房屋拆遷,回購價格及優惠價格標準根據項目實際,由縣住建委審核報縣拆遷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範圍內涉及的墓地搬遷補償,由屬地鄉鎮政府按照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製定具體標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縣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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