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區統計局

(一)增加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社會事業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資料;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資料;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組織實施商業企業(含物資供銷、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有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豫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6號)和《中共宿豫區委宿豫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豫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宿豫委〔2010〕35號),設立區統計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社會事業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增加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社會發展評價監測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強化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區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的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制定全區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負責全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審批全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
(三)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資料,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
(四)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資料,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
(五)按照國家、省、市統一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區重大的區情區力調查;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和完善巨觀經濟預警監測系統,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蒐集、整理、提供周邊地區基本統計資料,並進行分析研究,為區委、區政府進行巨觀決策、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參考依據。
(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建立健全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 
(七)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及社會發展評價監測,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監督,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組織開展全區統計幹部教育、統計專業知識培訓和統計職稱考聘及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九)受省統計局委託,領導和管理其設在宿豫區的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統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政務信息、業務和文書檔案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及受省委託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紀檢監察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經費開支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基本建設、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統計幹部教育、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評審工作。
(二)工業貿易科(能源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考核認定工業企業規模;組織實施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資料;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資料;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組織實施商業企業(含物資供銷、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有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三)綜合科
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和社會發展評價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提供全區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承擔統計資料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工作。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全區投入產出調查;開展全區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開展綜合統計分析研究,提供統計信息。
組織實施人口、勞動力、工資等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統計資料;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等統計資料;組織實施服務業和運輸郵電業統計調查,對相關統計資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
研究全區統計體制改革及統計工作發展規劃,草擬重要的統計工作檔案;負責地方統計規範性檔案的擬定,提出有關修改意見;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全區統計法規建設和統計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統計局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協調、制訂全區統計、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制度;審批各鄉鎮、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基本單位統計並管理名錄庫。
四、人員編制
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長(主任)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中,有1名編制由區紀委派駐紀檢組使用。
(二)受省統計局委託,代管理江蘇省統計局宿豫調查局。
江蘇省統計局宿豫調查局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全國統計調查方法制度,組織實施農村住戶、農產量、農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等調查方案;準確、及時、系統地蒐集、整理和編印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調查資料;開展對農村社會經濟問題的分析研究,向各級黨政領導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調查資料和信息;指導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有關統計調查工作,負責對鄉鎮調查人員的業務培訓;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統計調查和分析研究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村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蒐集、整理、提供農村社會經濟數據;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質量檢查和評估;組織農村統計工作的開展,進行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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