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外逃

官員外逃

官員外逃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社會現象,隨著世界開放程度的加強,政府打擊貪污腐敗執行力度不斷加強,導致許多貪污、腐敗官員外逃,往往捲走社會巨資,某種意義上直接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概述

外逃貪官人均捲走億元外逃貪官人均捲走億元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研資料披露: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

中國腐敗官員外逃資金的數額有幾種版本: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公布,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的統計資料表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逾700億元;審計署發布的訊息稱,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中國經濟周刊》從最高檢歷年“兩會”上的工作報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據最高檢公開發布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數據顯示,中國這五年共繳獲贓款贓物金額達到541.9億元。

出逃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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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雪標的研究,他們當中,身份級別高、涉案金額大的腐敗官員,大多逃往西方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大利亞等;身份級別相對較低、涉案金額相對較小的腐敗官員,大多就近逃到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等;還有一部分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
由於美國、加拿大、日本,以及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這給跨國追捕造成了現實障礙。而腐敗官員卻因此得以“逍遙法外”。不斷有媒體報導,諸如紐西蘭高檔汽車銷售商將來自中國的“小留學生”列為最高端客戶;美國也爆出了富人區因不明背景的中國家庭遷入而拉動民宅價格上升的訊息。

追緝措施

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及廉政建設措施為海內外所關注。其中一個熱點話題是如何將外逃貪官等犯罪分子緝拿歸案。美國有媒體稱,中國向美方開出的“貪官外逃名單”已超過1000人。儘管美國不時爆出所謂“要幫忙捉拿中國貪官”的訊息,但由於缺乏引渡條約以及複雜而漫長的司法程式,緝拿隱匿在美國的這些貪官面臨重重困難。在過去10年中只有兩人被遣返,而且近來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趨勢。

加大追捕追贓力度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曾在兩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表示,將“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現在中國鼓勵國企走出去投資,雖然大部分可能是真的去國外辦廠,但是仍然有部分是轉移資金。比如有人出口的一批貨物本來價值3000萬,但他只報1000萬就賣出去,2000萬就留在國外,這是常見的洗錢方式。

國際合作

如何懲治中國外逃貪官不僅是國內關注的話題,也一直是美國關注的焦點。2000年以來,一些媒體曾不時透露出所謂美國要幫忙捉中國貪官的訊息。美國《世界日報》曾引述加利福尼亞州警方的訊息稱,中美兩國警方在捉拿中國外逃貪官上達成了一些協定:美國警方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逮捕嫌疑犯、凍結其在美銀行賬戶及房產等。

中美從2007年開始就有法務部門之間的合作,其中也曾涉及到遣返在美國中國貪官問題。路透社曾引述美國商務部法律總顧問克里的話稱,中國與美國的法務部門在尋找途徑,以期在遣返逃美貪官或返還非法資產方面有良好的合作。2000年來,美國國稅局也出台措施,表示歡迎舉報移民美國的中國貪官隱匿的銀行存款、房產等資產,國稅局為舉報人保密,並給予涉稅金額15%~30%的獎勵。

中美司法亟需深度合作

2011年起,中美開始討論遣返被中國通緝的貪污犯的合作問題。美國一些執法官員和法律人士則認為,要想有效打擊逃到美國的貪官,中美若一時簽不了刑事引渡條約,可以先從兩國司法檢察機關相互交換資料著手。此外,中國還應善用美國法律,並研究貪官轉移資金的新特點,同時還要有一些鼓勵美方配合的措施。

在中國,反貪似乎只是紀委的事,銀行、稅務等部門只是配合一下。實際上,許多漏洞都出在這些部門的監管上。在中國一個人可以開很多賬戶,甚至有好幾個合法身份,因此監管特別難,漏洞太大。

追贓難題

追贓追贓

1、資產跨境追回可能會影響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引進外資的穩定、金融機構的信譽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可能不情願滿足中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同時,腐敗資產跨境追回的啟動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需要足夠的追回經驗,而中國這方面則較為缺乏。

2、世界銀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發布的一組數字表明: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400億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轉移到已開發國家。腐敗分子通過洗錢渠道將巨額資金匯出境外,為自己和家人留後路,逃避懲罰,已經是腐敗犯罪的經典公式。

3、中國在資產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

而腐敗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資產及資產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複雜手段轉移和隱匿犯罪所得並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資產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製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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