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安徽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屬地負責、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領導,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建立醫患溝通協商機制、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及時查處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信訪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當安排醫調委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第七條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導醫療糾紛。

第二章 醫療糾紛預防

第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因病施治,防止過度檢查、過度醫療;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培訓,開展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體系,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責任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職責。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和處置醫療糾紛的預案,定期分析醫療糾紛成因,預防醫療糾紛發生;規範醫療糾紛處置程式,妥善處置醫療糾紛。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完善醫患溝通機制:

(一)按照規定公開醫療服務信息;

(二)採取多種方式向患方普及相關醫療衛生知識,宣傳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三)設定統一的接待場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及時解答、處理患方的諮詢、投訴;

(四)在顯著位置公示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和醫調委的職責、地址、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徵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

因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務人員不能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書寫病歷。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住院病歷資料和由其保管的門診、急診病歷資料。

患方要求查閱、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病歷管理的規定提供。提供的病歷資料複製件,應當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患方要求封存病歷資料或者現場實物的,應當由醫患雙方現場確認後封存。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後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

(二)如實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檢查、治療和護理;

(三)不強行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範圍的醫療行為;

(四)配合醫療機構根據疾病治療需要等實際情況要求其轉診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患者及其近親屬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二)盜竊、搶奪、故意損毀病歷資料;

(三)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焚燒紙錢、擺放花圈;

(四)在醫療機構違規停放屍體,或者阻撓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五)圍堵、強占或者衝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六)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七)其他擾亂醫療秩序、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醫療糾紛處置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謊報、瞞報。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了解情況,督促醫療機構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處置糾紛;必要時,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妥善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式。患方要求協商的,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組織本醫療機構專家對產生糾紛的醫療行為進行會診、討論,並將會診、討論的意見告知患方。

(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或者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患者近親屬對死因提出異議的,書面告知其屍檢的相關規定。患者近親屬同意屍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屍檢。

(五)配合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啟動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採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二十條醫患雙方可以在賠償限額內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製作和解協定書。

患方提出的賠償數額超過賠償限額的,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前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患雙方申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解醫療糾紛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醫患雙方自願通過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的,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委提出申請。

醫患雙方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向醫調委提出申請。患方單獨提出申請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醫調委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確定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醫調委依法獨立調解醫療糾紛,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調委可以通知承保企業參與醫療糾紛調解。

第二十四條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可以就下列事項諮詢專家意見:

(一)醫療機構執行診療規範、履行告知義務等是否存在過錯;

(二)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四)其他與爭議事實有關的專業問題。

專家諮詢意見,可以作為調解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糾紛調解需要通過專業鑑定明確醫療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或者經雙方同意由醫調委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六條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需要查閱病歷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醫調委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結。30日內未達成調解協定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定的,視為調解不成。

調解達成協定的,醫調委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定書。調解未達成協定的,醫調委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醫調委應當督促醫患雙方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定書。

醫患雙方同意對人民調解協定書進行司法確認的,醫調委應當協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有效的人民調解協定書,一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醫療糾紛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並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

(二)對實施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的人員,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及時妥善處置,收繳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驅散肇事人員,或者將肇事人員帶離現場;

(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立案查處。

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

第三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承保企業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配合承保企業進行醫療責任調查。醫調委通知承保企業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承保企業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置。

第三十一條醫療責任保險承保企業應當依據醫療糾紛和解協定書、人民調解協定書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護理規範,給患者造成損害,或者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建立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醫療事故隱患,影響醫療安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未制定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置預案,或者處置醫療糾紛嚴重失當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公開醫療服務信息,未設定統一的諮詢、投訴接待場所,醫患溝通渠道不暢,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經患者或其近親屬書面同意施行相關檢查、治療,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書寫、保管、提供、封存病歷資料不符合規定,或者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遲報、謊報、瞞報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有關部門、醫調委進行的醫療糾紛調查不予配合的;

(九)不履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

第三十三條患者及其近親屬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員實施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泄露當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親屬、患者代理人。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17年7月20日,李國英省長簽署第276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省醫療糾紛頻發,衝擊了醫療秩序,對醫患雙方造成嚴重侵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2016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要嚴厲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傷害醫務人員的暴力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 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提升全民健康素養”。國務院兩次召開專題會議,部署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衛計委等部門聯合發文,對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出具體要求。

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依法公平處置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制定《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未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統一立法,相關管理規範散見於諸多法律、法規中。起草《辦法》時,依據和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與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檢查行為、診療行為、護理行為等)引發爭議的預防與處置。

《辦法》分總則、預防、處置、法律責任、附則5章,共37條,重點進行了以下制度設計:一是明確預防處置職責,完善預防處置工作體制;二是堅持預防為主,細化醫療糾紛事前防範措施;三是依法及時處置醫療糾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四是引導醫患雙方,運用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四、《辦法》對醫療糾紛預防處置體制有何規定?

《辦法》明確職責,完善了醫療糾紛預防處置體制。一是政府負有領導責任,要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二是衛計、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責,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工作。三是市縣設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市縣政府要適當安排調解工作經費。四是新聞媒體要客觀公正地報導醫療糾紛。

五、《辦法》對醫方預防醫療糾紛有何責任規定?

《辦法》對醫方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的責任作出以下規定:一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遵守相關法律和診療規範,不過度檢查、過度醫療,關心、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二是醫療機構要完善醫療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預案,明確質量安全和防範處置責任。三是建立醫患溝通機制,公示相關信息,及時解答患者諮詢,及時解決患者提出的問題。四是保障患者對病情和醫療措施的知情權、選擇權。五是規範病曆書寫,嚴格病歷管理。

六、《辦法》對患方預防醫療糾紛有何責任規定?

《辦法》對患方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的責任作出以下規定:

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2)如實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檢查、治療和護理;(3)不強行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範圍的醫療行為;(4)配合醫療機構根據疾病治療需要等實際情況要求其轉診或者出院的安排;(5)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6)醫療機構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同時,要求患者及其近親屬不得實施下列行為:(1)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2)盜竊、搶奪、故意損毀病歷資料;(3)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焚燒紙錢、擺放花圈;(4)在醫療機構違規停放屍體,或者阻撓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5)圍堵、強占或者衝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6)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7)其他擾亂醫療秩序、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七、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進行處置?

發生醫療糾紛後,《辦法》要求醫療機構要對症施策,採取下列措施處置醫療糾紛:(1)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2)組織本醫療機構專家對產生糾紛的醫療行為進行會診、討論,並將會診、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3)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或者啟封。(4)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患者近親屬對死因提出異議的,書面告知其屍檢的相關規定。患者近親屬同意屍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屍檢。(5)配合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八、發生醫療糾紛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進行處置?

發生醫療糾紛後,《辦法》要求相關管理部門採取相應措施處置醫療糾紛:一是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醫療醫療糾紛報告後,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採取措施控制事態、解決糾紛;必要時,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妥善解決糾紛。

二是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並依法採取下列措施:(1)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2)對滋事擾序人員,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及時妥善處置,收繳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驅散肇事人員,或者將肇事人員帶離現場;(3)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立案查處。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

九、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辦法》對醫療糾紛處理的5種法律途徑作出規定:一是通過雙方協商,自行和解爭議;二是向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三是通過醫調委調解達成協定;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是引入第三方機制,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解決爭議。

十、《辦法》對自行和解作出哪些規定?

實踐中,近一半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和解快速化解的,《辦法》規定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鑒於全省各市對自行和解的賠償限額均已作出規定,同時考慮到我省各市經濟發展水平也不相同,《辦法》授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自行和解賠償限額。

十一、《辦法》對醫療責任保險作出哪些規定?

將醫療責任保險引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有利於增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範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有利於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規範醫療糾紛處置;有利於分散醫療風險,提高醫療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

《辦法》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調委可以通知承保企業參與醫療糾紛調解,醫調委通知承保企業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承保企業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置。承保企業應當在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

十二、《辦法》對醫調委調解作出哪些規定?

人民調解組織屬於第三方組織,其調解更為公正,更易於得到醫患雙方的認可,避免了自行和解的不穩定性,也避免了司法訴訟成本高耗時長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優點。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程式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的相關規定,《辦法》根據醫療糾紛的特點,對醫調委調解作出規定:(1)獨立調解醫療糾紛;(2)可就診療是否有過錯行為、其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等諮詢專家意見;(3)需要鑑定的,經雙方同意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4)需要查閱病歷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5)調解時限的規定;(6)對調解協定書進行司法確認等。

十三、《辦法》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九種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員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所列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泄露當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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