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適用於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預算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

檔案發布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的條例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非稅收入的設立、征繳、預算、票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各項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非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分級分類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和監督體系,保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規範、有效利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審計等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監督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管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

第十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者由擁有國有資產、國有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定設立。

第十一條罰沒收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及其依據、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和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對象、標準和期限。

第十三條取消、停徵非稅收入項目以及調整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應當按照設立非稅收入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省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合理調整非稅收入管理政策;適時取消、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非稅收入項目。

第三章 征繳管理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設立項目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執收單位執收;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執收。

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執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

接受委託的單位應當具備財政部門規定的執收條件;禁止委託個人執收非稅收入。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徵收非稅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繳納非稅收入。

對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七條減征、免徵、緩徵非稅收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繳、免繳、緩繳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和期限辦理。

第十八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作為非稅收入的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財政專戶管理規定,在代理機構設立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記錄、歸集、結算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協定辦理非稅收入收納、清算、匯劃等業務。

第十九條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非稅收入現款。經批准收取的現款應在五日內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不得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執收單位徵收的非稅收入按規定應當直接繳入國庫的,直接繳庫。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準確、及時將非稅收入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中待結算資金超過一年仍無執收單位確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告後直接劃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執收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後,應當在二十日內退還:

(一)違法執收的;

(二)確認為誤繳、誤收、多收需要退付的;

(三)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執收依據調整需要退付的;

(五)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項。

執收非稅收入已繳入國庫或者劃轉財政專戶的,按國庫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非稅收入按照類別和性質,實行分類預算管理,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執收單位應當根據歷年非稅收入情況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變化因素,將所有非稅收入納入地方預決算和部門預決算統一編制,不得隱瞞、少列。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預算執行實行動態監控,督促執收單位及時、足額徵收非稅收入。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指標,不得通過違規調庫、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虛增財政收入。

第二十六條非稅收入的分成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分成比例辦理;

(二)涉及省與市、縣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分成比例辦理;

(三)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分成比例辦理。

分成比例未作規定的,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相應程式批准,部門、單位不得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調整分成比例,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單位的非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涉及分成的非稅收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及時劃解、結算,不得滯留、截留。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涉及分成的非稅收入直接繳付或者撥付。

稅務機關代征或者實行就地繳庫的非稅收入的分成、劃解,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非稅收入票據是執收單位依法徵收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法定憑證。

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全省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選擇承印企業,定點印製非稅收入票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

承印企業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條非稅收入票據發放,實行憑證申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領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或者稅務機關代征非稅收入時,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非稅收入票據或者稅收票證。

採取手機、網上銀行等電子化方式繳納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可以憑電子繳款憑據換取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二條執收單位應當依法使用非稅收入票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票據安全。

非稅收入票據發生滅失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登報或者通過政府指定網站公開聲明作廢。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推進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化管理,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源頭控制、全程跟蹤,提高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非稅收入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報告非稅收入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被檢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稅收入執收與支出的真實、合法、使用效益情況和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以及執收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事項,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執收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徵收非稅收入,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非稅收入,限期退還違法徵收的非稅收入。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繳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繳納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執收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款項。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執收單位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非稅收入,限期退還違法徵收的非稅收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稅收入的;

(二)未將所有非稅收入列入預算,隱瞞、少列的;

(三)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指標或者通過違規調庫、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虛增財政收入的;

(四)未經相應程式批准,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集中下級非稅收入的;

(五)未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選擇票據承印企業的;

(六)未按照職責依法受理、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事項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答

《安徽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非稅條例”)的正式出台,是我省財政法制建設和非稅收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近日,省財政廳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負責人進行了解答。
問:請問我省非稅條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非常感謝你對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非稅收入作為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和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走上我國歷史舞台已有十幾個年頭。 2005年6月,省政府發布《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第184號令),在全國各省份中較早地啟動了非稅管理改革。改革過程中,我們以省政府第184號令為主體,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票據管理、資金核算、監督檢查等辦法為配套,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管理制度框架;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非稅征管新模式,取消單位收入過渡戶,非稅收入直達財政,實現了由“部門徵收、部門所有”的預算外管理體制向“政府所有、財政管理”的非稅管理體制轉型。改革12年來,我省堅持實行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管理,加強財政預算監督,規範征繳行為和資金核算,不但使非稅收入保持了持續較快增長,而且對於增強地方政府調控能力、最佳化社會經濟發展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非稅收入的政策功能、管理範圍、方式方法等發生了較大變化,我省現行的非稅管理法規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的途徑來加以解決。一是鞏固非稅管理改革成果的需要。在我省12年來的非稅管理改革實踐中,制定實施了一系列規範的制度辦法,積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鞏固和升華。二是規範財政收入管理秩序的需要。非稅收入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機關事業單位、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分配。我前面說過,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目前我省財政收入中有16%左右的份額來自於非稅收入,而且體量較大。因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明確非稅收入的法律地位,推進依法理財,維護財經秩序。三是適應經濟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持續推進,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改革不斷深化,信息化和大數據手段廣泛套用,特別是黨的十九大確立的新目標、新任務和新方略,對構建現代財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為今後的財政發展和非稅管理指明方向、提供支撐。

問:非稅條例的頒布實施有什麼重要意義和作用?

答:非稅條例順利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充分體現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非稅收入的高度重視,體現出社會各界的充分理解與支持。非稅條例正式施行後,必將對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產生積極的影響。一是有利於深化財政和非稅管理改革。從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意味著非稅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將大大增強。特別是非稅條例順應財稅改革的要求,對我省非稅管理改革的實踐經驗與創新理念從法律上予以肯定和規範,將為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和深化非稅管理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二是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非稅條例作為我省第二部地方性財政法規,是我省財政法制建設的又一項重要成果。非稅條例將 《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規中關於非稅收入的內容加以系統化,嚴格非稅收入範圍與項目設立,規範非稅收入征繳和預算管理,強化非稅收入監督和法律責任,將有效推進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依法行政、依法征繳、依法理財、依法監管,保障非稅收入持續、健康、穩定增長。三是有利於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通過非稅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將進一步增強全省社會各界的非稅收入法治意識,有利於從根本上杜絕“三亂”,規範收入分配和財經秩序,有利於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問:非稅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突出的亮點在哪裡?

答:非稅條例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管理、征繳管理、預算管理、票據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一是明確非稅收入內涵範圍。依據國家相關法規的內容,闡述了非稅收入的概念,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共九大類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的範圍。二是嚴格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分別明確各類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依據和管理許可權,並要求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管理制度,建立非稅收入項目定期評價和政策動態調整制度。三是規範非稅收入征繳行為。對執收單位的執收和資金上繳行為、代理機構的確定和代理行為、非稅收入的繳庫和減免緩徵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範。對繳款義務人規定應當按時和足額繳納非稅收入。四是強化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對非稅收入的預算編制和執行作出規定,明確各級政府不得下達非稅收入指標,不得採取各種手段隱瞞、少列或者虛增財政收入。嚴格非稅收入分成管理,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或者撥付下級。五是規範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對非稅票據的印製、發放和使用作出統一規範,並適應多元化新型支付方式和公眾需求,積極推行非稅票據電子化管理。六是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履行的管理監督職責,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擔負的義務與責任,並對亂作為、不作為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主體應採取的補救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非稅條例的亮點在於,立足我省非稅管理改革的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貫徹了非稅收入依法、規範、公開、高效和便民的管理理念,體現了加強非稅收入監管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相統一的立法宗旨,並順應建設信息化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對創新非稅收入收繳方式和手段、為公眾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可以說,非稅條例是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建設的一次綜合創新。

問:非稅條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上主要有哪些具體體現?

答:實施非稅管理改革以來,我省財政部門始終注意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結構性稅費改革要求,先後取消了一大批不合規、不合理收費項目,有效減輕了實體經濟和社會公眾的負擔。另一方面,切實加強非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了以各級財政為中心節點、連線所有執收單位和代理銀行的非稅征管信息化平台,構建了覆蓋全省的非稅收入銀行代收網路;積極開發和利用 POS刷卡、網上銀行、自助設備等新型繳款方式,推行“一站式”徵收、批量代扣徵收和財政直接徵收,極大地方便了廣大繳款人。

相對以往,非稅條例對於保障各方的權益可以說是更進一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知情權。在非稅條例出台前,就通過多方調研、網上公開等方式和途徑,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的意見。非稅條例的立法宗旨和管理原則中,又對保障各方權益作了強調。具體條款中也規定,財政、價格部門要向社會公布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執收單位要向社會公示由本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對象、標準和期限;要定期評價併合理調整非稅政策,適時取消或停止執行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非稅收入項目等等。作出這些規定,就是要讓繳款人明白政策、放心繳款。二是財產權。非稅條例明確,對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對確有特殊困難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緩繳;對誤繳、誤收、多收的非稅收入和其他資金,應當視情和按程式及時退還繳款人。這三條是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最直接、最突出的體現。三是監督權。非稅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非稅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事項,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問:最後請簡單談談我省下一步非稅工作的方向與重點。

答:根據非稅條例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今後我省非稅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點可以概括為“三化”:一是持續推進非稅管理法治化。非稅條例的出台,使我省非稅管理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據,但是從“法制”到“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方面,法制本身需要健全和完善。目前我省的非稅管理法規制度還沒有做到全覆蓋、無死角,有些領域和環節還是制度空白,既有的存量制度辦法也需要重新修訂和完善,需要進一步補齊非稅法制建設上的“短板”。另一方面,法規制度需要貫徹和落實。要在加強學習、宣傳與普及非稅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監督執法,確保非稅條例及其管理制度、辦法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二是持續推進非稅管理規範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使非稅管理主體、執收和代理機構、社會公眾的相關行為,以及非稅收入核算、劃繳、退還等資金運行的各個環節,都要合乎法制規範,實現 “三亂”現象、坐收坐支等違規問題從“基本杜絕”到“根本杜絕”,保證非稅收入有質量、可持續。三是持續推進非稅管理信息化。信息化是加強非稅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今年以來,我們按照省政府關於加強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積極建設與全省政務服務平台相匹配的“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明年,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統功能,實施全省非稅收入數據 “大集中”,為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和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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