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應本辦法。 第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 第十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堅持在戶籍所在地申報的原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農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據《益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益陽市人民政府令〔2005〕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應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按規定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實施工作經費,並依法進行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民政局的指導下,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根據貧困程度實施分類救助。
第六條 凡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二)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三)社會服務業務、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四)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大宗學雜費用支出等)之後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應當依法給付的贍養(扶養、撫養)費,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外;
(七)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九)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在外打工的農村居民,工資收入難以確定的,按戶籍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八條 下列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困難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學金、獎學金;
(三)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慰問金。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住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四)家庭擁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手機、機車、空調及貴重飾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堅持在戶籍所在地申報的原則。人戶分離的,需在戶籍所在地申報,混合戶口家庭(夫妻一方為農村居民戶口,另一方為城鎮居民戶口)除外。
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專院校而將戶口遷至就讀學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並享受原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當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贍養(扶養、撫養)協定等有關法律文書;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
(六)土地(山林、水塘、廠礦)承包或者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補差標準,指導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安化縣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張榜公示,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對象進行複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村民委員會第二次張榜公示。同時,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對象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批准,確定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由村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村民委員會對縣民政局的審批結果進行第三次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縣民政局發給《安化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農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從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發放到保障對象手中。
第十三條 農村低保由戶主進行申報,村民委員會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低保制度堅持實行民主評議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員會成立農村低保民主評審團,設立固定的農村低保公示欄。
農村低保實行季審制度。對停止享受農村低保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收回《安化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上交縣民政局。
享受農村低保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管理機關,並辦理停發或變更手續。
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對農村低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農村低保資金實行財政分級負擔制度。資金主要來源為:上級轉移支付補助、縣財政預算資金、募捐及其它資金。
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及管理參照城市低保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應認真負責做好工作。對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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