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政法〔2011〕8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獎項設定、評審辦法和程式、附則4章20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政法〔201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創造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有效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設立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獎勵在安全生產領域取得創新工作成果或者對安全生產發展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議、綜合評定、擇優獎勵的原則。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創新發展,積極探索工業化、城鎮化等快速發展階段安全生產的規律特點,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探索新途徑,採取新舉措;積極申報或推薦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建立健全工作創新激勵機制,調動和促進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分為安全生產理論創新和安全生產實踐套用創新兩類。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理論創新,是指在安全生產理念原則等重大理論問題上有所建樹,或者填補了安全生產領域某些空白,推動了安全生產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獲獎的理論創新成果必須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實用性。
第六條 安全生產實踐套用創新,是指在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包括在體制建設、制度設計、管理方法、操作程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創新。獲獎的套用創新成果應當產生顯著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設一、二、三等獎和特別獎。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年度評選等次及數量,由評審組織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章 評審辦法和程式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成立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由國家安全生產專家和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有關司局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政策性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司,負責創新成果評選獎勵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申報人可以是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各類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團體,也可以是個人。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由其第一負責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中央企業總部、安全監管總局直屬單位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直接向安全監管總局申報;中央企業下屬機構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應當經中央企業總部初選並向安全監管總局推薦;其他組織和個人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初選並向安全監管總局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產理論創新的論文或者安全生產實踐套用創新的說明。安全生產實踐套用創新說明應當包括創新已獲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證明或者驗算材料;
(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申報創新成果的評價或者鑑定,或者不少於5名省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的評價意見;
(三)作出評價或者鑑定意見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安全生產專家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對申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的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作出評價或者鑑定,並提出創新獎類別、授獎等級等具體推薦意見。
中央企業總部應當組織不少於5名省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不得與第十一條的專家重複)對下屬機構申報的創新成果作出評價意見,並提出創新獎類別、授獎等級等具體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分類,提出初審建議。通過初審的創新成果,在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個月。
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組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公示後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已解決的創新成果提出獲獎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安全監管總局召開局長辦公會對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提交的建議進行審議、作出獎勵決定,並以安全監管總局的名義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及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獲獎名單及其工作創新成果在《中國安全生產報》和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 獲得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單位,應當對為該創新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個人獲得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獎情況及其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工作實行以下迴避制度:
(一)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人員,不得參加該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二)與申報的創新成果所屬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專家,不得參加該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人員,不得參加相關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創新成果獎的,一經查實即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及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創新成果獎的,取消其評選資格並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專家出具虛假評價意見的,視其嚴重程度,由該專家管理單位暫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產專家資格。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九條 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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