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善武冤案

孫善武(1947-10—),湖北新洲縣人,早年考入洛陽師範學院物理專業,後供職於洛陽玻璃廠。1994年,擔任開封市委副書記。次年改任三門峽市委書記。2000年12月25日,因洛陽東都商廈發生了一起震驚中外的特大火災事故,於2001年1月臨危受命,被緊急調任洛陽市委書記[3] 。2006年,升任河南省委常委、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由於竭力捍衛國家近4700億元的鉬礦資源免遭以滕賞富、羅剛為首的利益集團侵吞,被其結成的高層利益聯盟陷害; 於2010年2月10日,被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善武當庭表示不服,提起抗訴,於2010年4月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 據孫善武給中央巡視組的信中顯示,他在任洛陽市委書記時,因處理洛陽欒川鉬礦國有礦產權流失的投訴時,曾受到周永康等的干預[1][8] 。 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山東省高院重新審理,2015年3月12日,山東省高級法院法官約見其律師進行再審立案的聽證,重新調閱孫案案卷,審查其律師提交的新證據。孫善武案進入再審程式。

孫善武(1947-10—),湖北新洲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早年考入洛陽師範學院物理專業,後供職於洛陽玻璃廠。1994年,擔任開封市委副書記。次年改任三門峽市委書記。2000年12月25日,因洛陽東都商廈發生了一起震驚中外的特大火災事故,孫善武臨危受命,於2001年1月被緊急調任洛陽市委書記 。2006年,升任河南省委常委、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因保護國家近4700億元的鉬礦資源免遭以滕賞富、羅剛為首的利益集團侵吞,被其結成的高層利益聯盟陷害; 於2010年2月10日,被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善武當庭表示不服,提起抗訴,於2010年4月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

據孫善武給中央巡視組的信中顯示,他在任洛陽市委書記時,因處理洛陽欒川鉬礦國有礦產權流失的投訴時,曾收到全國政協賈**、原中共中央常委政法委**、部長周永康、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等的干預批示 。

雖然孫善武被判處了重刑,但卻留下了很好的口碑,得到其工作地絕大多數民眾的擁戴,至今被人們懷念。當地人說:“古有周公造洛邑,今有善武建洛陽”、“不管他貪不貪,孫善武就是一位好官”。一位被判處死緩重刑的落馬官員,如此被人懷念自古少見,因此被媒體稱為“孫善武現象”而展開討論。

序幕

洛陽市下屬的欒川縣,因擁有世界排名第三、亞洲排名第一的貴稀金屬鉬礦而著名。2003年5月,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鉬都公司)開始改制。經欒川伊祥會計師事務所評估,鉬都公司總資產1.05億元,負債1.8億元,淨資產是負7593萬元。

2003年8月30日,徐州環宇特種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公司)與欒川縣上海七里坪聯合鉬選廠(以下簡稱滬七選廠)兩家公司“中標”。兩家單位總計出資3000萬元(並承擔鉬都公司所有債權債務),購買了鉬都公司全部股權。2003年9月29日,“中標”的兩家單位出資5000萬元(環宇公司出資4500萬元)成立了洛陽富川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川公司),隨後鉬都公司註銷。

枯燥乏味的鉬礦國企改制過程,孫善武並不想插手具體的事情。而當一封實名舉報洛陽鉬都公司違規改制導致僅國有礦產權一項就流失資產8億元的舉報信被洛陽市政府轉到他的辦公室時才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視。也正是這封舉報鉬礦違規改制的舉報信成為孫善武落馬的導火索。他在處理當地企業與一家鉬礦投資商的糾葛中,從“生氣”到“尷尬”,再到握手言和,展開了多輪較量。在這較量之中,無意中觸及到了高層利益集團的利益,被捲入了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網中,最終以身陷囹圄而告終 。

回合一:鐵腕出擊

根據舉報,“鉬都公司改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8億元”,洛陽市政府派出聯合調查組,不久形成了一份調查報告,認為舉報的問題基本屬實。從“要害部位”著手是孫善武處理問題的風格,國企改制最大的問題就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所以,孫善武要求富川公司交納礦產資源稅。富川公司不願交納,孫善武在洛陽的權威受到挑戰。孫善武生氣了。“一把手”生氣後果很嚴重,於是孫善武與富川公司的“較量”拉開了序幕。

首先是公安介入。洛陽市公安局以富川公司涉嫌偷稅和虛報註冊資本兩罪立案偵查,並將富川公司的賬簿、公章、財務專用章、車輛、鉬礦粉等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刑拘了富川公司財務總監崔某。同時,還查封了富川公司股東環宇公司的銀行賬號。

緊接著,洛陽市國資委向欒川縣政府下發了《關於糾正錯誤註銷鉬都公司工商登記的通知》,一周內,鉬都公司便恢復了法人地位。而對富川公司,孫善武使出了最絕的一招,撤銷其工商登記。欒川縣工商局在撤銷理由中說:“富川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檔案,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且我局在受理、審核時把關不嚴,依據《行政許可法》和《企業登記程式規定》,撤銷富川公司的設立登記。”這意味著,富川公司被掃地出門。

本以為事情已經有了結果,沒想到,孫善武遇到了“高手”。

回合二:面臨尷尬

要是換了別人,公司被註銷了,又賺了一點小錢,可能就乖乖離開洛陽了,但孫善武小看了一個人,他就是洛陽富川公司董事長滕尚福(也是徐州環宇公司董事長),其已多次榮登福布斯富豪榜。

滕以港商的名義,反映洛陽市政府、欒川縣政府濫用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三名高層領導批示下來,要求洛陽“為境外投資者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批示轉到河南省委,河南省委派出聯合調查組(調查組由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牽頭,國資委、國土廳、商務廳、公安廳、工商局等單位組成),進行了長達13天的調查,並寫出了長篇調查報告,基本上否定了洛陽市政府的意見,而且有些措辭十分嚴厲,讓孫善武感到非常被動。

在同一個問題上,河南省委調查組與洛陽市政府的意見往往相左。譬如,對富川公司“無證開採”問題,洛陽市政府認為是“非法開採”,而河南省委調查組卻認為“不應該定為非法開採”,因為從欒川縣政府的《股權出讓契約書》約定來看,富川公司的設立與鉬都公司的改制是一種承繼關係,富川公司在辦理採礦權轉讓過程中的採礦行為,不應該定為非法開採。

最讓孫善武尷尬的是,公安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皆被河南省委調查組一一列出,而且措辭嚴厲。譬如:查封、凍結富川公司銀行存款等偵查措施未經公安機關負責人依法批准,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洛陽市公安局將扣押富川公司的鉬礦粉變賣後,得貨款897萬餘元,然後將款轉到欒川縣財政局,未抵稅款,也沒有退還企業等等。

最嚴厲的一條是,洛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證件、身份證犯罪:經偵支隊將扣押富川公司的鉬精粉變賣後,將款以富川公司的名義在農行開立賬戶,使用的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均與實際證件不符,該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

回合三:拉鋸狀態

由於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都作了批示,孫善武當即召開書記辦公會,“認真、反覆學習”領導批示精神和調查報告內容。之後,洛陽市公安局撤銷了富川公司涉嫌偷稅、虛報註冊資本的刑事案件,退還了屬於富川公司的財物。但孫善武認為,“河南省委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存在片面性,遷就了富川公司的一些要求,對雙方爭論的關鍵問題沒有涉及或一筆帶過,比如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冒名簽字偽造契約問題以及香港保利公司的真實面目等”。

由於省市兩級在對待富川公司問題上有“不同意見和認識”,使問題變得越發複雜。當然,問題的核心還是一個字——“錢”。

“在改制過程中,由於富川公司提交虛假證明檔案,且簽訂的股權出讓契約中沒有包含採礦權價值,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孫善武認為,在未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的情況下,鉬都公司被註銷了,導致國有採礦權轉讓主體的滅失與缺位。

讓孫善武惱火的是,“富川公司到處告狀並編造大量謠言”。一份由孫善武簽發,上報河南省委辦公廳並轉呈省領導的檔案稱,“發生經濟投資糾紛以來,滕尚福及富川公司在當地散布大量有損中央首長形象的言論。2005年春節前後,他們傳出滕尚福在北京找到靠山,將動用上層關係將洛陽市委孫書記、縣委張書記調走,從而徹底解決富川公司的問題。”

這份檔案還認為,“滕尚福以香港保利國際有限公司名義混淆事實,欺騙中央首長”,意思是說,滕尚福是個假港商。香港保利國際有限公司是由滕尚福和其妻子以中國公民身份出資1萬港幣於2001年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徐州環宇公司與欒川縣政府簽訂《股權出讓契約》後,滕尚福變更工商登記,香港保利國際有限公司持有徐州環宇公司30%股份。所以孫善武認為:“滕尚福拿1萬港幣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的名義,向中央領導寫信,並且聲稱自己代表香港投資者,完全是一種欺騙行為。”

而與此同時,滕尚福於2005年4月25日增加1999萬港幣,使香港保利國際有限公司的資本金達到2000萬港幣。

回合四:言和之後

來回拉鋸,糾紛持續了一年多,2005年8月10日,在河南省委有關領導的協調下,洛陽市委、市政府與富川公司終於達成協定。主要內容有兩條:一是富川公司交納採礦權價款1.06億元;二是因地方提出在礦山評估時對礦產儲量評估失實,本著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的原則,富川公司重新生產後,出讓8%的稅後利潤給地方。

孫善武在總結這場糾紛時說,“我們和富川公司這一場糾紛歷時一年多,情況多變複雜,焦點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當地權益,要他們交納礦產資源費1.06億元。在河南省委的支持下,經過艱苦努力實現了。而且我們說話算數,給富川公司創造了一個良好經營環境,達到了雙贏。”

孫善武舉例說,2006年富川公司銷售收入5.73億元,繳稅1.89億元,利潤1.71億元。“現在富川公司與洛陽市、欒川縣和諧相處,相互之間成了朋友。”

2006年10月,滕尚福將徐州環宇公司50%的股權作價6.48億元,轉讓給首鋼控股。首鋼的目的是通過控股環宇公司,進而達到控股富川公司(環宇公司占富川公司90%股份),借殼重組ST聖方(未獲證監會批准)。

不過,此次事件卻成為孫善武案發的導火索。有知情人給孫善武傳話,有人組成一個“班子”,到處蒐集孫善武的“黑材料”。2006年5月8日,中紀委就到河南對孫善武進行調查;一年半之後,2007年12月29日,孫善武被雙規。雙規前,孫善武給中央巡視組的匯報材料說,“反思在洛陽工作的5年零9個月,深感工作中的失誤、錯誤、缺點甚多,也傷害了一些同志,致使他們告狀,反映問題,我深感內疚並完全理解。中紀委依靠民眾、幹部反映的問題對我進行調查,是對我的愛護、教育與挽救。”

2008年1月13日,孫善武被免去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職務,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0年2月9日,被山東濰坊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孫善武抗訴,3月25日,山東高院終審維持一審死緩判決,孫善武案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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