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管理

中央銀行為調控貨幣信用總量,對商業銀行和存款金融機構繳存的存款準備金比率、範圍、方式等制度規定及執行操作。

正文

中國人民銀行對存款準備金的管理,是1983年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時起開始實施的。主要內容是:①經營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各專業銀行、城鄉集體金融組織、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都要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不同金融機構在繳存方式上有所區別。各專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直接繳存中國人民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準備金原則上繳存人民銀行,也可視具體情況繳存開戶行;農村合作信用社的存款準備金繳存中國農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繳存各專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由專業銀行視同客戶存款,按規定準備率繳存人民銀行。②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內容與西方國家不同,專指國家、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帳戶和往來帳戶的存款,前者是法定準備金,後者是支付準備金。③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繳存範圍是:各專業銀行吸收的一般存款;信託投資機構吸收的信託存款;集體金融機構吸收的各項存款。④規定並隨時調整法定存款準備率。⑤對專業銀行的支付準備金提出維持在存款總額一定百分比水平的要求,以保證正常支付的需要(見存款準備金制度法定準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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