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舊社會男子到妓院玩妓女或與淫蕩的女人亂搞男女關係,與妓女結交或有淫蕩行為的男人。解釋
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為。嫖娼與賣淫
“嫖娼”和“賣淫”一樣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
打擊嫖娼方式
以付出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為代價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樂或與之性交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男子嫖妓女,也有男子或女子專嫖男妓
打擊嫖娼原因
嫖娼現象具有深刻而複雜的社會原因。首先,不和諧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過嫖娼滿足性慾。據香港警方調查,招男妓伴遊的主要為獨身女子、豪門棄婦等。其次,人口流動的頻繁為嫖娼行為提供了重要社會條件。人們在異鄉經商、打工、求學、旅遊等,有可能不顧忌倫理和輿論,以嫖娼作為性慾釋放的方式之一。再次,腐敗的官員對嫖娼活動起著推波助瀾作用。據某市在娛樂、服務場所的調查,某些顧客動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陪舞、陪歌等服務的約占50%左右。許多人以所謂“三陪”為幌子進行嫖娼活動。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時又是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案犯。有的官員既參與嫖娼,又充當賣淫、嫖娼活動的“保護傘”。
危害及法規
嫖娼與賣淫是共同產生、相互依存的現象,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即傳播性病、破壞婚姻家庭關係、引起社會腐敗、誘發刑事犯罪等,嚴重擾亂社會治安。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對官吏宿娼的危害有所認識,從宋朝開始限制官吏宿娼,元朝以後對官吏宿娼、娶娼為妻的禁令日趨嚴厲.明朝曾有“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的規定(王錡《寓圃雜記》卷一)。但卻不禁止非官吏身份的人宿娼,也不禁止官吏嫖宿男娼。由於“龍陽之禁寬於狎邪……斷袖之費殺於纏頭”(謝浙肇《五雜俎》),致使相公(男娼)業在明、清時期達到鼎盛。因此,封建社會不可能根治嫖娼問題。在現代社會,嫖娼現象有增無已,而且因受愛滋病的震懾,嫖宿對象趨於低齡化。當前一些西方國家通過立法嚴懲嫖童妓者,並以傳媒曝光,收到一定成效。中國法律嚴禁嫖娼,分別規定了行政、刑事處罰辦法,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見賣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