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

競賽規程總則

舉辦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是為了深入貫徹《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通過舉辦市運會,為備戰2014年山東省第二十三屆省運會,選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促進我市競技體育、民眾體育可持續發展,全面提高全市人民體質和健康水平,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務。本屆運動會本著“公平、公正、務實、高效”的原則,力爭開得“節儉、熱烈、精彩、圓滿”,為加快體育強市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3年 10月12 日-16 日在文登市舉行,部分項目先期在有關市區舉行。
二、競賽項目(23項)
田徑、籃球、桌球、舉重、跆拳道、柔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游泳、腳踏車、足球、手球、排球、拳擊、射箭、射擊、帆船、賽艇、皮划艇、武術套路、網球、羽毛球、橄欖球。
三、參加單位
以各市、區(開發區)為單位組團參賽。
四、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參加各單項比賽的運動員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二)團部工作人員人數、參加開幕式隊伍人數及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比賽服裝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五、運動員資格
(一)運動員必須是所在市區有正式戶籍的威海市市民(專業隊除外)。
(二)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
(三)運動員必須持第二代身份證、市體育局統一頒發的《參賽證》參賽。
(四)凡代表威海參加山東省以上比賽的適齡(骨齡)運動員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賽。
(五)輸送到市體校、市直高中、省級以上專業隊,並且具備代表威海市參加省運會資格的適齡(骨齡)運動員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賽。
(六)運動員資格審查,按照《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執行。
(七)骨齡標準:按附屬檔案1執行。
(八)運動員必須服從威海市體校的選調,選調日期為2011年3月-2012年底預賽結束前,並在威海市體育局註冊,否則不得參賽。
(九)凡身份證與戶口所在地不符,均視為引進。市體校運動員由市體校出具參加第二十三屆省運會證明材料報市體育局訓競科備案後參賽,各市區引進運動員須將引進運動員材料報市 體校訓務處,由市體校統一集訓合格者可辦理參賽手續。
(十)第四屆市運會預、決賽期間,凡被查出有“假引進”運動員的單位,除取消參賽運動員(隊)比賽成績和參賽資格外,每查出一名運動員,在所屬代表團中扣除2枚金牌,26分。
(十一)符合參加第四屆市運會的引進運動員名單將統一在2012年底前公布;省外引進運動員不允許進行威海市內各市、區間交流。
(十二)允許各市區的運動員有序交流,交流雙方必須在2013年各項目比賽報名截止時間前一個月拿簽訂的契約到威海市體育局備案,交流後只能代表交流方報名,取得的成績雙方各半。
六、競賽辦法
(一)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和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
(二)報名不足兩個單位的大項、不足兩人(隊、對)的小項取消該項比賽。
(三)各組別設定及運動員參賽年齡,按照附屬檔案1《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各競賽項目骨齡標準》執行。
(四)小項設定,按照附屬檔案2《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小項設定表》執行。
(五)一名運動員只能參加一個大項目的比賽,不能兼報其它項目(參加籃球、排球、足球、手球四個項目的運動員,僅限於四個集體項目可以相互兼項)。
(六)各項目比賽均可冠廣告性質的杯名,但必須符合第四屆市運會的有關規定。
(七)允許運動員升組參賽;運動員參賽組別以市運會預賽或決賽報名為準。
(八)根據單項規程要求所有運動員都必須參加2012年的預賽或為不舉行預賽項目而組織的資格審查。
(九)因區域劃分問題,存在戶口和訓練屬地不同的,雙方出具證明材料,達成協定報市體育局,經市體育局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參賽,所取得成績雙計。
(十)八一隊、省專業隊隊員因參加省級以上比賽,未報名參加資格賽或預賽,由參賽單位出具參賽比賽的通知和參賽證明,報名前交市體育局,經分管局長簽字後方可參加決賽。
七、計分辦法
(一)各單項錄取前8名,按13、11、10、9、8、7、6、5計分。
(二)集體項目錄取前7名,按8、6、5、4、3、2、1計金牌數,按45、40、35、30、25、20、15計分。
(三)各項目不足錄取名次的,按實有運動員(隊)數獎勵。
(四)參賽運動員(隊)不足2名(隊)的項目不進行比賽(舉重除外)。
(五)優秀運動員本周期(2009年10月至第四屆市運會閉幕前)在下列比賽中獲得成績,帶入該代表團“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給予其代表團計牌和計分獎勵,統計方法為:
1、獲得第三十屆奧運會前三名,依次計10、5、2枚金牌;計130、65、26分;4—8名分別計1枚金牌13分。
2、獲得第十二屆全運會前三名依次計5、3、1 枚金牌,計65、39、13分。
3、獲得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前三名依次計5、3、1枚金牌,計65、39、13分。
4、獲得2010年第十六屆亞運會前三名依次計4、2、1枚金牌,計52、26、13分。
5、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國家體育總局體人字【2007】304號檔案規定的項目)金牌運動員計2枚金牌,計26分,取得成績的項目(小項)應與第十一屆全運會所設項目(小項)一致。
6、獲得第二屆青少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金牌運動員計2枚金牌,計26分。
7、獲得第二十二屆省運會前三名運動員計4、2、1枚金牌,計52、26、13分。
8、二十二屆省運會結束至2013年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開幕前一個月,向市體校輸送一名運動員,並通過省運會資審合格代表威海參加省運會的運動員,每人加0.2枚金牌,計2分。
9、獲得第五屆全國體育大會一等獎運動員計2枚金牌,計26分。
10、上述比賽中集體項目按個人成績計算,最高不超過2人。
11、本周期內運動員成績按最好一次成績進行統計,奧運會和全運會成績可以累計統計。
八、代表團獎勵辦法
(一)設甲組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比賽金牌數、總分之和,分別獎勵前七名。若金牌總數相同,銀牌總數多者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二)設乙組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比賽金牌數、總分之和,分別獎勵前七名。若金牌總數相同,銀牌總數多者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三)設“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優秀運動員本周期內帶入成績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並獎勵前十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多者列前;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以此類推。
(四)設總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甲組、乙組優秀組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之和,分別獎勵前七名。
(五)設體育道德風尚獎,按《威海市第四屆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執行。
九、報名和報到
(一)報名:
第一次報名:各代表團於2013年2月28日前報參加大項,報項表須加蓋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公章;第二次報名:各單位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要求報名。
(二)報到:各代表團按單項規程規定的時間到賽區報到。
十、代表團團旗和運動隊服裝
各代表團(隊)自備規格2×3米,雙面標有其行政區域或單位名稱的團旗一面,顏色自定。運動隊服裝必須統一整齊,顏色、
號碼、廣告、標識等按照規程和規則執行。
十一、各代表團的食宿費、差旅費自理,其他費用由大會負責。
十二、裁判長、裁判員和仲裁委組成由市體育局統一選調。
十三、本規程解釋權屬威海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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