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制度

委託代理制度指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根據預先達成的條件委託給經營者經營,所有權仍歸出資者所有,出資人按出資額享有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 經營者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按企業法人制度的規則對企業財產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處置的權力。所有者是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通過預先達成的契約將雙方的責、權、利作了明確界定,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相互激勵的機制。現代企業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基礎上,因此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係,其中包含兩層委託代理關係,其一是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委託人)委託董事會(代理人)監督控制企業的運營;其二是董事會(委託人)委託經理層(代理人)經營管理企業的日常運作。

特點

(1)委託代理是基於受託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的。委託授權在委託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2)委託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有時,不作為專業代理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託進行代理行為。

(3)委託代理通常是有償的。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託進行代理行為也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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