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的義務與限制

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在委託鑑定人的時候,都應當向鑑定人送交有關的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檢材和有關樣本的數量應滿足進行該項鑑定的需要。 委託人可以明確提出委託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可以介紹與要求鑑定的問題有關的案件情況,但委託人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特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委託時,不應將自己的技術部門原來所作的檢驗結果告知鑑定人,人民法院委託重新鑑定時,也不應將有爭議的鑑定結論提交鑑定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鑑定人既有作出科學鑑定的充分條件,又不致受到委託人主觀意願的影響。

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在委託鑑定人的時候,都應當向鑑定人送交有關的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檢材和有關樣本的數量應滿足進行該項鑑定的需要。委託人可以明確提出委託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可以介紹與要求鑑定的問題有關的案件情況,但委託人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特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委託時,不應將自己的技術部門原來所作的檢驗結果告知鑑定人,人民法院委託重新鑑定時,也不應將有爭議的鑑定結論提交鑑定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鑑定人既有作出科學鑑定的充分條件,又不致受到委託人主觀意願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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