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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利華雞精案被選入國家法官學院案例叢書
李選輝、孫安民代理徐大江訴南寧柏聯百盛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聯合利華雞精案)
——————被選入由國家法官學院案例編輯部編撰的百姓維權實用案例叢書
內容簡介
本卷輯錄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案例十餘個。我們選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案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接相關的案件,原告起訴時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法院在判決時直接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相關案件;還有一類案件雖然原告或是法院在起訴或判決時並沒有直接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我們認為這些案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息息相關,因此,也選編在這裡。這兩類案件主要涉及消費者購買不合格產品引發的糾紛案件、因對消費者做引人誤解的宣傳引發糾紛的案件、因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引發糾紛的案件、因對消費者欺詐引發糾紛的案件,等等。這些案件的消費者有的在經濟上受到損失,有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
目錄
一、李靜訴南京神馬家具有限公司、王廣洲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二、周兵訴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
三、施曙光訴無錫市民大藥房有限公司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四、米龍訴雲南世博集團有限公司、昆明世博園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五、張勇進訴江蘇時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等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六、王建虎訴河南省偃師市豫劇團、盧艾勺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七、何美華訴泉州奇龍物流有限公司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八、許峰等訴凌妹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九、梁嘉彤訴北京國際醫療中心有限公司等醫療服務契約糾紛案
十、王慶彪訴鄭來福旅店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案
十一、邢振榮訴四川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等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十二、肖黎明訴南方航空公司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十三、虞梅芳訴蘇州悅家超市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十四、張佩蘭訴崑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消費者人身自由權糾紛案
十五、尉雷訴北京黃寺蜀國演義餐飲有限公司消費者人身損害糾紛案
十六、楊默林訴北京洋橋大鴨梨餐飲有限公司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十七、廖柯竣訴黃超等人身損害糾紛案
十八、游克發、林珠菊訴林雲龍、張雲清、范永萍、閩侯縣十八重溪風景名勝區管理處人身損害糾紛案
十九、盧桂生等訴鐘山縣公安局等人身損害糾紛案
二十、包中國等訴柯秀鴿等人身損害糾紛案
二十一、付建才訴北京八方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契約糾紛案
二十二、孫繩娟訴八達嶺索道有限公司人身損害糾紛案
二十三、陳文業、范雪梅訴福建省漳州市建設局、福建省漳州市九龍公園管理處人身損害糾紛案
二十四、徐大江訴南寧柏聯百盛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二十五、江西贛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訴曾嶸等產品質量糾紛案
二十六、胡衛國等四人訴陳育培、廣州小天使公司、廣州萬寶集團產品責任糾紛案
二十七、陳玉敏訴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人身損害糾紛案
二十八、譚舟山訴王德新、阿克蘇德佳科技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二十九、焦善寬訴新疆新合作家佳樂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三十、肖卓訴浙江省小傢伙食品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三十一、昆明穗豐食品廠訴同江市恆大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徐大江訴南寧柏聯百盛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興民一初字第1189號
原告:徐大江。
委託代理人:李選輝
委託代理人:孫安民
被告{公司1}。
法定代表人{鍾2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曾3X},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4X},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大江與被告{公司1}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07年9月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大江的委託代理人李選輝、{孫0X},被告{公司1}的委託代理人{曾3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大江訴稱:2007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處購得由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三包,1元/包,合計:3元。原告在購買產品時看到了商品包裝上印製的“本品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HACCP食品安全體系認證、本產品按中國雞精行業標準生產、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專家推崇之品牌”後才決定購買。購買後原告在查詢國家相關官方網站得知:ISO是世界上的國際標準化組織之一。ISO9001:2000是《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產品上標示ISO9001是表示生產廠家已經通過了ISO9001:2000管理體系認證。也就是說這家公司的質量管理是被人認可的,並非是產品通過質量認證的標示。而被告在商品包裝的一面上印製以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被告所銷售的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已構成了事實上的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貨款3元並依法增加賠償3元,合計6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徐大江舉證如下:1、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產品外包裝,證明被告所售產品作虛假宣傳;2、購物小票及發票,證明原告購物事實。
被告{公司1}辯稱:一、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利華公司)持有本案所涉產品的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因此本案不屬於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誌糾紛,原告訴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本案所涉產品是由聯合利華公司生產的,被告是本案所涉產品的銷售商。聯合利華公司持有與該產品相關的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且是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該證書。聯合利華公司及被告均沒有偽造、冒用該認證,也沒有將該認證偽造、冒用作產品質量標誌。二、聯合利華公司持有與本案所涉產品相關的、有效的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且聯合利華公司對本案所涉產品的宣傳符合該證書的要求。因此,聯合利華公司不存在虛假宣傳,更不構成欺詐行為。本案所涉的認證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作出的,因此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可用於描述符合其要求的組織及其產品,因此,聯合利華公司在本案所涉產品包裝上的宣傳並無不當。三、被告作為本案所涉產品的銷售商,沒有對該產品作任何超出生產商宣傳範圍的其他宣傳。因此,被告不存在虛假宣傳,更不能構成欺詐行為。四、原告不是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對所謂的假貨有職業的判斷能力,並非受欺詐或受誘使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是知“假”買“假”。因此,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原告的訴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原告是在特意找茬,不是受欺詐或者受誘使購買我方銷售產品。
被告{公司1}舉證如下:1、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的授權書、供貨合作協定、送貨單、收貨單等進貨手續,證明被告是本案所涉產品合法的銷售商;2、ISO9001:2000認證書,證明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已經獲得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3、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證明該標準等同採用ISO9001:2000且ISO9001:2000可用於描述符合要求的組織及其產品;4、大江維權網網頁及(2007)桂東博證民字第3008號公證書,證明原告不是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原告通過職業打“假”收入不菲且原告知“假”買“假”,而不是受欺詐或受誘使購買本案所涉產品。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1、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實產品合法;2、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ISO9001:2000認證是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而不是產品質量標誌認證;3、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國標只是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只能是企業管理的體系;4、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只能說明原告是維權人士,不能證實原告不是消費者。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1、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的外包裝是否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2、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因此受到損害。
經過開庭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雙方對對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項有異議,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及被告提供的證據1、2,因各自無相反證據予以否定,故對其證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證據3,從該證據內容上看,該標準等同採用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但不能證明ISO9001:2000可用於描述產品。對被告提供的證據4,能證明原告所說的被告是職業打“假”人,但不能否認原告是消費者。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07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由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生產的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三包,價格為1元/包,合計:3元。被告出具了購物小票並開具了發票給原告。該商品包裝上印製了“本品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HACCP食品安全體系認證、本產品按中國雞精行業標準生產、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專家推崇之品牌;生產日期:2007年6月10日”等內容。
另查明,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持有ISO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該證書載明,該公司管理體系已經過審核,並被證明符合ISO9001:2000要求,所涉及的活動範圍覆蓋:沙拉醬和調味料的生產,該證書有效期自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1月23日,初始註冊日期:2005年1月。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可定性為產品責任糾紛。(1)關於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的外包裝是否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案所涉雞精是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故在該產品上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被告提出本案所涉的認證不是在我國境內作出的,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本案所涉雞精外包裝上標註了“本品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的字樣,從內容上看是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已通過認證,違反了以上法規規定,據此,本院認為,本案所涉雞精外包裝標註的內容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2)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因此受到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因本案所涉雞精外包裝標註的內容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原告看了本案所涉雞精外包裝上宣傳的內容後購買了該產品,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原告可要求被告退回原告購買商品的價款並按商品價款一倍增加賠償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貨款3元並增加賠償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公司1}應退還原告徐大江貨款3元,並賠償原告徐大江損失3元,合計6元。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公司1}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一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相關新聞:家樂牌雞精包裝虛假 告商家索賠3元
如果看到產品外包裝上註明有“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的字樣,作為消費者的你會不會認為該產品的質量已獲得相應的質量認證?對此,國內知名職業打假人徐大江認為,商家在產品外包裝上如此標註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今年8月24日,他以其購買了南寧某商場銷售的“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存在虛假宣傳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貨款3元並賠償3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產品外包裝宣傳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起因:產品外包裝標註的內容遭質疑
據徐大江反映,8月20日,他在該商場購物,當時他看到“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的外包裝上標註“本品通過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定、 HACCP食品安全體系認證、本產品按中國雞精行業標準生產、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專家推崇之品牌”的字樣,然後購買了三包該品牌精雞。事後,他查詢有關官方網站,得知ISO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之一,而ISO 9001:2000是《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產品上標示ISO 9001是表示生產廠家已通過了ISO 9001:2000管理體系認證。在了解這些情況後,他認為該認證標識說明該產品的廠商已獲得質量管理認證,並非說明其生產的產品已獲得質量認證,所以廠商在產品外包裝上做出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對於產品宣傳中出現這樣的問題,相當多的消費者沒有這方面的識別意識。為了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同時讓更多的消費者意識到這個問題,他於8月24日將該商場訴至興寧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商場退還3元貨款以及賠償貨款的一倍。
發展:銷售商被狀告存在欺詐行為
10月18日,興寧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記者參與了旁聽。由於有其他事情要處理,徐大江已離開南寧,打假同行孫安民和李選輝作為他的代理人齊齊上陣,與被告方的代理律師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無疑落在了“家樂牌新一品鮮雞精”在外包裝宣傳上是否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李選輝擺出了原告方的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該雞精的外包裝上標註“本品通過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定”的字樣明顯不妥,因為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說明該產品的生產商的管理體系得到認證機構認可,並非其生產的產品獲得認證。生產商在產品外包裝上利用與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的文字、符號已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產品通過認證,該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已構成事實上的欺詐行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針鋒相對地提出了四點反駁的觀點:一、該產品的生產商持有ISO 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是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該證書,並沒有將該認證視為產品質量標誌,也沒有將該認證偽造或冒用為產品質量標誌;二、生產商獲得的ISO 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不是在我國境內作出,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由於ISO9 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是針對組織生產的產品而制定,也就是產品的質量管理體系,因此生產商在該產品包裝上的宣傳是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認證證書,並無不當;三、被告只是該產品的銷售商,沒有對其作任何超出生產商宣傳範圍的宣傳,因此被告不存在虛假宣傳,更不構成欺詐行為;四、原告不是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他們希望通過起訴獲得非法利益。
一審:銷售商應退貨款並賠償
那么,“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出現在外包裝上能否說明生產商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呢?興寧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本案所涉雞精是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故在該產品上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該雞精外包裝上標註“本品通過ISO 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定”字樣,從內容上看已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已通過認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可認定該行為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原告又是看了這一內容才購買了該雞精,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原告可要求被告退回商品價款並按照商品價款一倍增加賠償損失。因此,被告應向徐大江退回貨款3元並增加賠償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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