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一)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受理的施放氣球活動申請進行審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11〕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第371號)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氣球,是指各類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總稱。
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球施放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因氣象業務從事高空觀測施放氣球活動,按照中國氣象局《探空儀、氣象氣球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氣測函〔2010〕2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球施放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未設氣象機構的市內六區,施放氣球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軍航空管制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相應的施放氣球管理、監督、執法等協調通報機制。
第五條 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第二章 施放氣球單位的管理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如需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應當委託具有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施放氣球活動。
第七條 申請施放氣球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
(三)有4名以上經天津市氣象學會考試合格並取得天津市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如氣象、物理、化學、消防)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條 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人員登記表、天津市施放氣球資格證和中級以上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施放氣球的器材和設備清單;
(五)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評審委員會對本市施放氣球資質進行評審。
第十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市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加蓋市氣象主管機構印章的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施放氣球資質證有效期為3年,並實行年檢制度。取得資質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下列材料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審驗:
(一)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申請表;
(二)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
(三)法人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人員登記表、天津市施放氣球資格證和中級以上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原件;
(五)上一年度施放氣球的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三條 取得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延續。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該單位的申請,按照資質認定條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四條 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註銷其資質證: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的; 
(四)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年檢不合格的; 
(六)轉借或塗改資質證的。 
第十五條 取得天津市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併、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證書的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三章 施放氣球作業的條件與申請

第十六條 對施放氣球活動實施作業許可制度。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應當提前3天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天津市施放氣球
作業申報表。
在市內六區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在本市其他區縣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提前2天持氣象主管機構的批准檔案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出施放申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當提前1天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或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受理的施放氣球活動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取消施放活動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更改施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施放充灌氫氣等易燃易爆氣體的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群體施放的無人駕駛小自由氣球。
第二十二條 施放氣球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用於施放氣球的氣體在儲運、充灌、回收時,必須嚴格遵守氣體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施放氣球的地點應當與高大建築物、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碰撞、磨擦和纏繞等;
(三)施放系留氣球必須確保系留牢固;
(四)系留氣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於地面150米(低於距其水平距離50米範圍內建築物頂部的除外),系留氣球施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五)施放系留氣球必須在球體或附屬物上設定識別標誌,識別標誌內容包括施放單位的名稱、地域名、聯繫方式、安全警告等;
(六)施放氣球活動必須符合適宜的氣象條件,當天氣預報有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或其他影響氣球施放安全的情況發生時,施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收回氣球。
第二十三條 施放氣球必須由持有天津市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值守,以預防和處理意外情況。執法人員發現現場無人值守的,可以採取強制回收氣球等預防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並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施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執法檢查。執法人員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材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人員是否具有資格證;
(二)施放氣球活動是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申報並獲得批准;
(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准內容相符合;
(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五)施放氣球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施放條件和安全要求;
(六)施放氣球活動現場是否有專業人員值守。
第二十七條 在施放氣球過程中,如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單位應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及時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做好事故處理和現場保護工作。市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立即通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空軍航空管制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是指造成航班停飛、機場關閉、航班緊急避讓、備降,或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內六區施放氫氣球的通告》(津政發〔2003〕113號)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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