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簡寫為CDs),是銀行印發的一種定期存款憑證,憑證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額、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後可按票面金額和規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計息。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論單位或個人購買均使用相同式樣的存單,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兩類存單的面額均有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共八種版面,購買此項存單起點個人是500元,單位是50000元。存單期限共分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四種期限。

基本信息

優點

首先,對企業來講,由於它由銀行帳號發行,信譽良好,危險性小,利率高於活期存款,並且可隨時轉讓融資等,不失為贏利性、安全性、流動性三者的最佳配合信用工具。

其次,對銀行來講,發行手續簡便,要求書面檔案資料簡單,費用也低,而且吸收的資金數額大,期限穩定,是一個很有效的籌資手段,尤其是在轉讓過程中,由於大額可轉讓存單調期成本費用比債券調期買賣低,為金融市場籌措資金及民間企業有效運用閒置資金,彌補資金短缺創造有利條件,並且由於CD單可自由買賣,它的利率實際上反映了資金供求狀況。

二戰後,尤其是七十年代,美國、日本等國發行量大幅度上升,使CD單業務得到迅速發展。目前,大額可轉讓存單已經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目前,在美國、日本等國,CD單的利率已經是對短期資金市場影響較大的利率,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購買和轉讓,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參與發行、購買、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發行

第五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單位為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六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 各商業銀行的儲蓄機構只能對個人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經濟發展狀況和貨幣政策的需要,確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計畫,並根據各商業銀行總行的申請,核定各商業銀行的發行額度。 各商業銀行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計畫時,必須附上與指定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證券機構達成的轉讓協定。

第八條各商業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吸收的存款,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

第九條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l萬元、2萬元、5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

第十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1年)。

第十一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二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均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動幅度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存單到期後一次還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計付利息。

第十三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採用記名方式發行。存單在轉讓前購買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單遺失、損毀時,可以向原發行銀行申請掛失,掛失手續與定期儲蓄存款掛失手續相同。存單一經轉讓,則不能申請掛失。

第十四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提前支取。存單到期時,存單持有人只能在原發行銀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轉讓

第十五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城鄉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

第十六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採取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兩種交易方式。自營買賣的價格不得低於存單面額,交易價格由交易機構自定,並公開掛牌;代理買賣的價格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確定,並公開掛牌。

第十七條自營買賣的價差,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1.5%;代理買賣向雙方收取的手續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0.6%,但對每張存單收取的手續費上限為3000元。

第十八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採用背書方式轉讓,轉讓次數不限,背書應當連續。背書應當連續是指第一背書人是存單記載的收款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最後的存單持有人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存單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每一次轉讓須有背書人(賣方)、被背書人(買方)以及交易機構的簽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為全額交易。

第二十條凡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商業銀行,在辦理轉讓業務時,只能辦理代理買賣業務,不得辦理自營買賣業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持有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只能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轉讓。

第二十二條轉讓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持有人在存單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時,可以憑銀行開出的拒付證明通過交易機構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銀行在開出拒付證明時須載明原因,不得無理拒付。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商業銀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未經批准,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

(二)擅自超過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計畫的;

(三)擅自改變存單式樣、內容的;

(四)擅自開立新的期限檔次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利率浮動幅度的;

(六)未經批准,辦理轉讓業務的;

(七)將買賣價格低於存單面額進行轉讓的;

(八)擅自擴大價差和提高手續費金額的;

(九)末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金融機構,有第二十四條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止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

(三)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罰款最高不超過l萬元。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憑證應當統一格式。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印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5月22日發布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及1989年11月24日頒發的《關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拓寬存款類金融機構負債產品市場化定價範圍,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日

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並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畫。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畫,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五條 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大額存單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六條 大額存單採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七條 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

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範圍限於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九條 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為投資人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條 大額存單可以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十一條 每期大額存單採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其他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二條 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於發行結束後次一工作日內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發行結束後次一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相關發行信息。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大額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六條 發行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防範利用大額存單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髮〔1996〕405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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