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
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
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活動。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親屬、監
護人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五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殘疾人必須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發揚自尊、自信、
自強、自立精神,履行應盡的義務,為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各類殘疾人,均可經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殘疾檢測機構或醫療單位進行殘疾鑑定或評定之後,到所在地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領《殘疾人證》。
第七條 殘疾人事業,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殘疾人事業經費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逐年適當增加;殘疾人專項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社會各界,港、澳、台同胞和國外友人,向殘疾人組織捐助的資金、物品以及經批准殘疾人聯合會向社會募集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
人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國務院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制定計畫,分級負責,組織實施,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殘疾人康復
任務。
市及縣(市)區應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有條件的醫院應設立康復科(室);鄉(鎮)、街道可以設立康復站。
第九條 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
所在單位或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屬於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補助。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維修服務。在市及縣(市)區
建立殘疾人康復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
第十條 積極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
市及各區(市)應有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學生較多的鄉(鎮)可在有條件的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普通學校應招收有能力隨班就
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勞動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開辦和指導有關部門開辦或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技術
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學校和技術培訓機構應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對經濟上有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招、聘用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報崗位、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予以招、聘用。對招、聘用的殘疾職工
,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人員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排具備就業條件的殘
疾人就業。凡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
金。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交納比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及減免辦法,按國家、省、
市有關規定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和與殘疾人就業有關的其他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技術、資金、信貸、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稅務部門應
按規定給予減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 殘疾人依法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按規定減免管理費。符合進入集貿市場或
其他經營場所條件的,在攤點位置安排上給予照顧。
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減免稅。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家屬學習各種勞動技能創造條件,組織
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編織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並在學習費用、經營資金和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當地民政部門予以社會救濟或收養;家居農村的
,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救濟或供養,使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扶助貧困殘疾人納入當地的扶貧計畫,並完善包戶助殘制度。
第十九條 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無勞動能力或困難殘疾人家庭的村提留、義務工和其它社會負擔。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殘疾人申請將其配偶、子女戶口“農轉非”或進城落戶的,在與健全人同等條件下,公安部門應給予
照顧。
第二十一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應開設殘疾人專欄或專題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電視節目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含手語);公
共圖書館應創造條件開設盲人有聲讀物室或專櫃。
第二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逐步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的、適合其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在參加排練、演出或訓練、比賽期間,
經所在單位批准的,應保證其在崗時享受的工資、獎金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在停車場停放殘疾人專用車輛;盲人、革命傷殘軍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憑城市客運交通行
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乘車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車和聯營公共汽車);殘疾人進入公共場所,其隨身必備的
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和其他殘疾人節日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商業、郵電、公用、衛生、房地產等部門和車站、機場、碼頭等單位,應在各自的管理範圍內,為殘疾人提供優
先服務和照顧,對需要收費的,特殊情況下可給予減免。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建築,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執行
,對不執行設計規範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對殘疾人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應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重視殘疾人來信來訪工作,對殘疾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反映的實際困難,要積極協調予以
儘快解決或處理。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並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司法機關應及時立案、審理。人民法院對殘疾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
的,應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對專門從事殘疾人工作和直接為殘疾人服務的人員,應給予特殊補貼。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遼寧省實施辦法》和本規定,侵害殘疾人
合法權益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承擔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的;
(二)拒絕接收符合就學條件的殘疾人就學的;
(三)拒絕招、聘用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報工種、崗位要求的殘疾人或在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的;
(四)不按規定為殘疾職工交納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六)對應該救濟、供養或收養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而不救濟、供養或收養的;
(七)對無勞動能力或困難的殘疾人家庭,不按規定減免村提留、義務工和其他社會負擔的;
(八)不按規定支付殘疾人應享受的工資、獎金的;
(九)不按規定免收殘疾人專用車輛停車費、殘疾人乘坐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費用的;
(十)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捐助、募集的資金、物品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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