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建築管理工作,推動新型牆體材料在建築中的全面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城市區內節能建築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築,是指採用粘土實心磚以外的各種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國家建築節能標準建設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築。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負責全市節能建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節能建築,應當採用節能建築設計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市節能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節能建築發展規劃,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發改委在下達節能建築建設計畫時,項目投資中應包括採用節能技術而增加的投資部分。
第五條 節能建築設計必須符合我市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築部分)。
節能建築設計圖紙必須加蓋“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不加蓋“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的工程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不予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具有節能建築設計能力的建築設計單位,經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審核認可後,可以使用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的“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
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應對使用“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的建築設計單位的建築設計圖紙定期進行抽查,不合格率超過10%的,應收回“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
無“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的建築設計單位應將節能建築設計圖紙和熱工設計計算表報送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經審核合格後,由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在設計圖紙上加蓋“節能建築設計專用章”。
第七條 節能建築採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必須是經市建委統一認證並發給認證證書的產品。
第八條 節能建築施工過程中,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進度對節能建築設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新建節能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須向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申請節能建築認定。經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的檢測,凡節能率達到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可認定為節能建築並出據認定證明。
第十條 經認定為節能建築的工程項目,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住宅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二)按比例返還牆改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節能建築交付使用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更改原有結構。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節能建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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