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審計局

簡介

根據中共西寧市委、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寧市大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發〔2009〕26號)、中共西寧市委、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西寧市市縣(區)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寧發〔2009〕21號)和西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政府機構改革“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寧編委發[2010]8號),設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審計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縣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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