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重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渝府〔2002〕205號)檔案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條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全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縣城鎮廉價租住房保障資金、資產的籌集與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制本轄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財政、民政、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涉及的街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採取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情況較為特殊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補貼,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家庭,均可向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三代同堂且男女混居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7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取得我縣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地區實際居住滿3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系指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七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應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持下列資料向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大足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四)現實住房情況證明。
第八條 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會同財政、民政、公安部門和各街鎮政府(辦事處)組成審查小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下列標準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積、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一)申請家庭的戶口以公安部門制發的現有戶口簿為準,且戶口從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無分戶、合戶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縣非農業常住人口的人數計算,獨生子女按實際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家庭人口:
1.空掛戶口,即雖有戶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處有住房的;
2.親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或寄住的;
3.將戶口從他處遷入且在他處另有住房,人為造成本處住房困難的;
4.其它不能計入的家庭人口。
(三)對現住房按以下方式認定:
1.沒有住房和租賃私房的家庭均按無房戶對待;
2.租賃公房和擁有自有產權私房的家庭按現住房計算使用面積。其中住房閣樓高度不到1.2米的不計算使用面積;1.2米到1.7米的對摺計算使用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使用面積;
3.有多處住房的,應將多處住房合併計算使用面積。
4.有非住宅戶一律按有住房處置。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範圍內公告。對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對有異議的,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20日核心實,並做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且對登記的家庭提出具體的保障方式。
對不符合條件的,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
第十條 對已登記的家庭應結合其住房困難程度,按照申請的先後或者搖號、抽籤確定的順序輪候。
第十一條 對經輪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家庭,按以下規定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實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積10平方米計算,配給合適面積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標準由縣國土房管局會同縣物價局共同擬定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租金補貼。即按每人實際使用面積與10平方米之間的差額計算補貼面積,所租房屋地區類別市場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乘積按月計算租金補貼,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補貼龍崗、棠香、龍水地區最高不得超過3.5元,其餘建制鎮不得超過2.5元。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必須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補貼額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擔。
(三)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十二條 實施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住房租賃契約,按契約約定使用房屋、交納租金。
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租賃行為發生後,應與住房出租人簽訂《大足縣房屋租賃契約》,經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後,並憑住房租賃契約與出租人一起領取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發放給出租人。
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後,自協定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未落實租賃房的,作自行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因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重新安排輪候;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 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布發放租金補貼和配租住房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同級財政、民政、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覆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讓。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租金補貼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停發租金補貼,責令其退出領取的租金補貼或退房。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當家庭收入連續兩年超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並停止領取租金補貼或按期交回廉租住房。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經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內續租,續租期間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續租期滿,應將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主,其它資金作為補充,其來源如下:
(一)縣財政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的補助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全部增值資金;
(四)土地出讓金淨收益不低於10%的比例。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租金補貼、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及相關管理費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出資新建、購置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二)認定符合我縣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等;
(五)其它。建設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土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建設、購置廉租住房的,只交工本費,其餘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契稅一律免交。水、電、氣、訊、閉路安裝只收取材料費(材料按市場價核算,或材料由建設單位購買,相關部門負責安裝,免收工時費)。
第二十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轉讓或轉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和管理、實物配租住房資產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調整等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公告和登記、輪候及管理等事項由縣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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