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生紗廠

大生紗廠

清末創辦的私營棉紡織企業。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張謇在“設廠自救”的浪潮中開始籌辦。次年開始購地建廠。擬招商股60萬兩,一年之久只招得三四萬兩。1898年,張謇通過劉坤一將湖北官紗局存滬未用的紗機20400錠領回,作價25萬兩,作為官股,“按年取息,不問盈虧”。次年春開車生產,廠址在江南通州(今南通市)。廠區周圍是產棉區,原料價廉。工人工資較低,正、雜各稅也較輕。當地發達的土法織布業,為棉紗提供了市場。經營順利,利潤優厚。

從大生紗廠看中國早期股份制企業

中國早期股份制企業的特點

其一,對大生紗廠創辦時張謇招股難的原因進行分析,認為非官非商亦非買辦的身分是他招股集資屢遭挫折的根源。

其二,對大生紗廠實行的“官利”分配製度進行了探討。認為“官利”制度的實行,受當時整個社會高利貸環境的影響和制約,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不能把大生紗廠此後的困境簡單歸結於官利制度。

其三,通過大生紗廠股東大會,分析其在制度建設方面的努力和演變,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早期中國股份制企業成長發展的狀況。

大生紗廠的招股為何如此艱難

關於張謇招股難的原因,此前也曾有部分研究者試圖作出回答。如大生系統企業編寫組撰寫的《大生系統企業史》,認為大生紗廠集資難的原因一是“當時通海一帶風氣還比較閉塞”,二是當時上海“華商各紗廠面臨外資紗廠的競爭,都有不同程度的虧損”,三是“外國資本的侵入,也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並認為大生紗廠“辦廠過程中的艱難險阻,反映了在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壓抑下,脆弱的中國民族資本艱難而曲折的形成過程”。也有的論者認為,“這種情況,說明當時社會資金的資本化是一個異常艱難的過程。”一般而言,這些回答都沒有錯,但這些回答卻無法解釋為何僅僅時隔一年,當大生紗廠開工有了利潤後,原來難以收足的商股即迅速得以全部收足。1901年張謇等人作出“另招新股二十萬”的決定後,又是時隔一年,1902年即成功達到“新集股本20.75萬兩”。也在這一年,張謇將盛宣懷領而未用的另一半官機領來,與過去領的一半官機一樣仍作價25萬兩,使得1903年大生紗廠的新舊官機折價達到50萬兩,而同時,大生紗廠的商股集資也同樣有大幅度的增長,已增加到63萬兩,新舊股金合計達到113萬兩。1904年,張謇進而籌備大生分廠,從1904到1907年3月開工,“中間僅歷二十九月”,而資金方面卻“已收足股本八十萬兩”。

大生碼頭見證了大生紗廠的興衰大生碼頭見證了大生紗廠的興衰

更有意思的是,在大生紗廠創辦過程中因不肯幫大生紗廠籌資而與張謇不睦的桂嵩慶也趁1904年大生紗廠“復集商股”時“自願入股二萬”,就連大生紗廠1899年開工2個月後,還寫信給江督劉坤一告張謇的狀,說什麼“張謇亂要錢,大帥勿為所蒙,廠在那裡,那有此事”的浙江候補道朱幼鴻,至此,“亦入股一萬兩”。

顯然,張謇在大生紗廠開工前後招股集資的境遇有如天淵之別。大生紗廠開工之後招股集資順利的情況,可以從紗廠連年獲利上得到解釋。那么,此前的招股集資難應該怎么解釋呢?張謇之所以在籌辦大生紗廠時招股集資如此之難,與他的身分有著密切的關係,也可以說,是張謇的身分使得他在大生紗廠開工前的招股集資過程中飽經磨折和困難。為說明這一點,我們可以回顧一下1895年即大生紗廠開始籌辦之前中國興辦近代機器大工業企業的過程。此前中國出現的機器工業企業,可分軍用和民用兩種類型,軍用企業均為官辦,資金由政府撥付,產品由政府調撥,在此可不置論。能夠有能力興辦民用企業的人大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有職有權的官員,他們可以通過職權奏撥或借撥官款,解決興辦企業所需的資金問題,待辦有成效後再籌還官款或招商承辦。象漠河金礦、電報局等企業均如此。在這裡,官員對企業的命運往往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例如張之洞在兩廣總督任上時籌備辦鐵廠,企業未成而張調任湖廣總督,隨即張之洞將鐵廠遷到漢陽籌辦,這種廠隨人走的狀況就是典型之一例。就是張謇得以領用的折價紗廠官機,也屬這種情況,這批機器是張之洞在湖北任湖廣總督時借瑞記地亞士洋行的款項所定,“機至上海運鄂,鄂督調江,則又運江;江不能設,則又運滬……”,同樣是廠隨人走。另一種能籌集資金興辦近代企業的人則屬有洋務經驗,自身又廣有資材的買辦商人。當時的中國社會中,興辦機器工業屬於辦洋務範疇,買辦商人長期周鏇于洋人和洋行間,熟悉西方事物,在多年的買辦生涯中又集攢了巨額財富,在興辦近代企業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招股集資方面有著其它人不可替代的號召作用,尤其當買辦已形成為一個社會階層,在募集股份開辦近代企業方面,往往通過“因友及友,輾轉邀集”的方式,就能籌集到巨額的社會資金時,這種作用就更為明顯。輪船招商局開辦半年後不得不進行改組,由買辦商人唐廷樞和徐潤取代在招股方面一籌莫展的沙船商朱其昂,使得招商局的招股情況迅速改觀,“近殊盛旺,大異初創之時,上海銀主多欲附入股份者”,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上海機器織布局的籌辦過程同樣證明了這一點。首先籌辦上海機器織布局的前道員彭汝琮就因為在“召集股金上缺乏號召力量”被李鴻章斥退。在改用買辦鄭觀應“總持大綱”後,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招股局面同樣迅即改觀,“初擬章程招四十萬,後競多至五十萬,尚有退還不收”者。

而張謇此時的身分卻並不屬於以上這兩種人中的任何一種,他雖有狀元頭銜,卻未授實職。他的身分雖然如他在給劉坤一的信中所說,是“介官商之間,兼官商之任”,但實際上卻是“似官而非官,似商而非商”,既非有職有權的官員,也不是廣有資財有經辦洋務經驗的買辦商人。同時,他的家境不富裕,在籌辦大生紗廠時,“生計賴書院月俸百金”支撐。在大生紗廠的股份中,他也只不過入股2000兩,其中有700兩還是沈敬夫借給他的。也就是說,在面向社會招股集資籌辦大生紗廠時,張謇的身分既非屬於社會已經認可的能興辦近代企業的兩種人,也不是富人,“資信”度自然很低。在世人的眼中,他雖然1894年得中狀元,但本質上仍然是一介書生,不僅沒有錢,而且沒有辦洋務的經驗。他興辦企業的路剛剛開始起步,還沒有成為現實。他興辦經營近代企業的能力才幹還沒有在公眾面前顯露,沒有被社會認同,招股集資自然缺乏號召力。這一點,他自己也有所認識,1907年在股東第一次常會中他回憶籌辦大生紗廠的經歷時就承認:“正廠初辦,下走無狀,不能得世界之信用”。“既不能昭布信義、集累億之貲,又不能速取捷效、執讒謗之口,獨立搘拄,呼助無人。”因而,當滬董潘鶴琴、郭茂之因在上海招股困難要求退董時,張謇“雖恨潘、郭之狡”,但因自己“本未有可以為世信用之實,又何嘗不內訟”的原因,因而也“未嘗不原其怯。”

當然,在大生紗廠迭獲利潤,張謇也“稍獲資本家之信用”後,情況就大不一樣了,張謇在籌辦大生分廠時,“不一年而得投資者六十餘萬”的事實就是鮮明的例證。此情此景,也難怪張謇會感嘆分廠的創辦與“通廠(大生紗廠)之集股,難易迥殊矣”。

從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張謇的狀元身分和似官非官似商非商的身分,以及與張之洞、劉坤一等朝廷大員的關係,可以使他得到“總理通海商務”的權力,得到“官機折價入股”的優待,在資金極端困難時得到張、劉等大員要求地方官員將公款撥存大生紗廠等特殊優惠。但是,當張謇面向社會招股集資時,他不是有職有權的官員、沒有買辦商人的經歷、自身也缺乏資財、“資信”度不高的情況,在“追逐利潤是資本天職”的市場經濟規律面前,導致招股集資磨難重重就是必然和正常的現象,“上海紗廠敗壞”和外資競爭等情況只不過加重了他招股集資的難度罷了。

也正是從這裡,我們看到了張謇性格中難得的一面,即百折不撓的意志,如無他的這種意志和堅強的決心,大生紗廠是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辦起來的。

怎樣看待“官利”制度

在大生紗廠和大生系統企業的分配方式中,普遍實行“官利”分配製度。“官利”又稱“官息”、“正息”。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凡股東一經入股,不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均需按年利八厘起息。在結算時,先派官利,然後結算營業利益。不足,即謂之虧損,有餘,再分紅利。由於企業從籌辦到開工一般均需幾年,而這幾年中不可能有利潤,為支付官利,企業往往需“以股本給官利”,或“借本以給官利”。大生紗廠籌辦期的四十四個月中,資金十分緊張,除“應歸入成本”的費用外,“用去不返者止五萬餘”。其中,“各股官息”即占“一萬七千餘”,合三分之一強。這個事例,就是官利分配在企業籌辦期加重企業負擔加據資金緊張狀況的典型一例。

正因官利具有這種性質,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都對其持否定態度。如有的學者認為,官利制度減少了大生“企業的資本積累,增加了企業的困難”,是大生企業集團衰落如此之快的根本原因之一。另有學者認為,“它對企業的正常發展影響極為惡劣”,“嚴重影響企業素質的提高”,“嚴重影響了大生紗廠擴大再生產的規模,日益蠶食大生資本的積累”,“從內部蛀空了大生紗廠”。還有的學者認為,“官利制的最大弊端在於扭曲企業制度,……尤其是利潤分配問題,直接導致企業實施‘有利盡分’政策,禍害企業無窮”。

那么,作為當時當事人的張謇是怎么看待這個問題的呢?在“大生崇明分廠十年事述”中,張謇有一段話比較清楚的表明了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對崇明分廠開工六屆的帳略說略進行總結時,表明:“自甲辰至丁未三月初四,共付官利九萬一千四百七十餘兩。開辦費所謂九萬六千五百四十餘兩,非純費也,官利居多數也。……自丁未三月初五至戊申年終,又付官利十二萬三千七百九十餘兩。而兩屆之虧,十二萬零五百五十餘兩,非真虧也,官利占全數也”。在這裡,他首先確認了官利分配對企業結算的影響。但是,他對有人提到國外沒有官利制度這一點卻並不表贊同:“有謂泰東西各國商業,獲利若干,皆以本年營業為準。贏利若干,即派利若干,提獎若干,無所謂官利,即無所謂餘利。……雖然,各國自有習慣,有他國之習慣,乃有他國之公例,烏可以概中國?”接著的一句話,表明他對中國有官利制度的真實想法,“且亦賴依此習慣耳。否則資本家一齊蝟縮矣,中國寧有實業可言?”

顯然,這裡我們需要注意,張謇對官利的評價並非僅僅從分配的角度下斷語,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含而未發的內容。

確實,一種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條件和要求。嚴中平先生認為,“官利制度顯然是這個時代的通行制度,各公司無不如此”。嚴先生在這裡雖指的是紡織企業,但據筆者對此問題的接觸,官利制度確實普遍存在於近代中國的股份制企業中。1872年成立的近代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輪船招商局,在其發行的股票上就明確標明:“當經本局議定,招集股銀壹百萬兩,分作千股,每股銀壹千兩,先收銀五百兩,每年壹分生息……”。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初,中國社會掀起了一股招股集資興辦近代股份制企業的熱潮,從現在能夠找到的當時留存下來的文獻中,絕大多數企業的章程或股票中都有關於官利的明確規定。如《申報》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國礦務招商章程”中,關於分配股息的第四條即規定:“每屆一年結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紅銀兩,以二成酬勞辦事諸人,八成按股均分”。開平礦務局招商章程的第六條中有內容幾乎完全相同的規定:“即將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後提辦事者花紅二成,其餘八成仍按股均分”。上海機器織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萬兩,官利照稟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總計九八規銀肆萬兩”的規定。山東登州鉛礦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銀之日起,先行派分莊息,俟熔煉發售之後,長年官利一分,並找足以前莊息不敷一分之官利”的規定。上海平準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樣規定有“本公司股本官利議定長年一分”。值得深思的是,這種官利制度並非僅僅存在一時,而是從晚清一直延續到民國,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國股份制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仍然有相當部分企業明確標明了這種規定,只不過將“官利”“餘利”的名稱改變成了“股息”和“紅利”。

可見,官利制度是普遍存在於近代中國股份制企業分配方面的一種制度,是近代中國股份制企業面向社會籌集資本時不得不面對的頗具中國特色的“國情”之一。並非始於大生,亦非結束於大生。那么,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制度呢?一般來說,一種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得以存在的種種原因,也必然受制於當時社會環境和經濟結構的種種規定性。官利制度的存在也不例外。從根本上來說,官利制度的存在,是近代中國資本較為缺乏,是一個高利貸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眾所周知,傳統中國社會資金的流向,是土地、高利貸、舊式商業和房地產業。金融機構和民間的放款利率都很高,上述大生紗廠籌辦期所借錢莊貸款月息達一分二就是一例。而且,這種高利率現象並非存在一時一地,而是近代中國較為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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