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通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滿足國家外匯管理的需要,我會制定了《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附錄1: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2:外匯收支情況表
附屬檔案: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被審核單位)委託,對其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
第三條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實施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審核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進行審核。
如果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或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以作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的基礎。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以得出恰當的審核結論,作為形成審核意見的基礎。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的審核意見旨在合理保證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核單位外匯收支行為的合規性提供的保證。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章 接受業務委託

第七條 在承接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前,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基本情況,考慮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一)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
(二)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經營內容;
(三)被審核單位外匯核算的原則和方法;
(四)被審核單位外匯登記情況;
(五)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
(六)被審核單位以前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情況;
(七)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是否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審計。
第八條 如果接受委託,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委託目的、審核範圍、雙方的責任、審核報告的用途、審核收費等事項與委託人溝通,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 審核程式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核單位外匯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計畫和實施審核工作。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實施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編制規定的跡象,註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核程式。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重要性水平、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的錯報風險等因素確定審核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貨幣資金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外匯貨幣資金餘額明細表,將明細餘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餘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餘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獲取外匯開戶核准檔案,檢查填列項目的賬戶類型是否符合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規定;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含預付、預收類項目,不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餘額明細表,將明細餘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餘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餘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明細賬戶重新分類,外匯應付類項目賬齡的劃分是否正確;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境外投資和境內外匯投資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各被投資單位的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檢查是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金額一致;
(二)將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載明的出資方式、金額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填列的金額相核對;
(三)檢查本年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恰當反映在經常項目差額中;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非外匯形式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檢查非外匯形式資產的本年變動情況;
(二)檢查其他相關外匯項目餘額的本年增減變動及相關檔案資料,確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獲取的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中的非外匯形式資產;
(三)檢查以外幣計價而以人民幣結算的債權、債務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四)檢查以增加、減少資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匯形式資產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結購匯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重新計算本年結購匯差額,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應項目金額核對;
(二)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檢查未通過外匯賬戶核算、由銀行直接辦理的結購匯業務,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中;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匯率折算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檢查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的折算匯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實施分析程式,評價匯率折算差額本年變動金額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他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檢查本年其他資產的形成和數據來源;
(二)如果其他資產金額較大(例如占期末資產合計數的比率超過0.5%),應當進一步檢查外匯收支情況表其他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如經進一步檢查仍無法將其他資產金額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應當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借款類項目(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外匯借款明細餘額表,並將外匯借款明細餘額相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借款明細餘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應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外匯借款明細餘額重新分類計算,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獲取外債登記證和借款契約,檢查借款類項目填列金額是否完整;
(四)對計提的借款利息實施分析程式,評價應付外匯利息本年發生額的合理性,並確定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影響;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收外匯資本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獲取本年外匯資本增減變動的驗資報告及相關檔案,檢查外匯資本增減變動金額與驗資報告及相關檔案載明的金額是否相符;
(二)檢查本年是否發生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的情況;如果發生,則獲取相關檔案,檢查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後的填列金額是否正確,同時檢查資產方相應項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如果被審核單位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重新計算程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如果被審核單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相關編報系統有效性實施測試的基礎上,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一條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核單位調整相關項目的本年期末數,並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內容實施下列審核程式:
(一)對於對外擔保本年變動及餘額,應當結合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針對對外擔保實施的審計程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對於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餘額,應當根據已審計會計報表,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對於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比率,應當根據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結果,檢查填列數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獲取書面聲明。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施的審核程式及其結果形成工作記錄。

第四章 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與評價審核證據,考慮在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審計工作及相應審計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意見段;
(六)對審核報告分發使用的限制性說明;
(七)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或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
第二十七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核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第二十九條 審核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核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名稱和日期;
(二)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核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依據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審核工作主要包括檢查記錄和檔案、詢問以及實施分析程式;
(三)審核工作為註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核工作得出的結果,參照《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或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重大錯報且已在本年作出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於提醒外匯收支情況表使用人關注,並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說明,審核報告僅供被審核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 審核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六條 審核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簽署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於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後附已審核的外匯收支情況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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