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原則

均衡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比例性原則、相當性原則、法益相稱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採取的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同時該原則在其他領域又有不同釋義。

行政法中的概念

均衡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比例性原則、相當性原則、法益相稱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採取的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給相對人權益帶來超過行政目的之價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超過這一限度。當然,只有行政主體所採取的手段對公民利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所獲利益時,才違反適度性原則。

經濟法中的概念

均衡原則是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中的一個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考慮各法律部門之間的法律規範的規模和數量之間保持大體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門的內容(規範)特別多,而有些法律部門的內容特別少。”

實驗設計原則

均衡原則(balance) 均衡原則也稱為齊同原則,就是在相互比較的各組間(實驗組與對照組間、實驗組與實驗組間),除了要研究的處理因素外,其他因素要儘量一致。在動物實驗中,往往要求各組間動物的數量、種系、性別、年齡、體重、毛色等儘量一致,實驗儀器、藥品、時間等其他方面也應一致,這樣才能有效減少實驗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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