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
(200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地震速報質量,加強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省級台網的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上報、交換、發布與信息傳送的技術流程與管理。
第三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與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之間的地震參數速報、共享、交換與反饋統一使用全國速報數據交換平台(EQIM2.2版本),並根據需要更新升級,具體技術約定見附屬檔案1。
第二章 地震速報基本參數
第四條 發震時刻與震中坐標。發震時刻使用台北時間,以“年—月—日”、“時—分-秒” 表示;震中坐標以地理緯度、經度表示,以度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
第五條 速報震級與震源深度。使用國家標準震級M(GB 17740-1999);原則使用多台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1位小數。震源深度以千米為單位,保留到個位數,不能為零或空。
第六條 深震(震源深度大於70km)與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測定MS震級時,可用《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試行)》(2001)規定的m、ML測定。為保證速報震級的統一性,速報時須將其換算為國家標準震級M,見附表1、2。
第三章 震中參考地名及相鄰地區交界的劃分
第七條 震中位於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下同)、某市(地、州)內且在某行政縣(旗、市,其中地級市代管的省轄縣級市前略去地級市名稱,下同)內時,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縣級地名,如“某省(自治區、直轄市)、某市(地、州)、某縣(旗、市)”。
第八條 震中靠近兩個以上(含兩個)行政縣級交界地區時,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縣、某縣交界地區)”。當各縣分屬不同省時,在縣名前加注所屬市名與省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
第九條 省內兩縣(或三縣)交界,以震中距離縣界5KM為限(5KM內為交界);兩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離省界10KM為限(10KM內為交界)。
第十條 發生在邊境地區的地震,使用中國與相鄰國國名交界地區方式命名,如“中緬交界地區(或中蒙俄交界地區)”。
第十一條 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時,可以採用地理地名命名,如“唐古拉山”、“興都庫什”、“渤海海域”、“黃海海域”、“東海海域”、“台灣海峽”、“北部灣海域”和“南海海域”等。對於發生在中國海域的地震,應標註震中與陸地某個最近大中城市的距離(千米)。
第十二條 震中參考地名應該以更名後的最新地名命名。(如彭縣更名為彭州,雲南中甸更名為雲南香格里拉等)
第十三條 對於發生在國外、公海或其他國家海域的地震,難以給出準確參考震中地名時,可直接用國名、海島或某公海海域。
第四章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速報任務及時間要求
第十四條 在10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完成首都圈地區(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個完整行政區,下同)M≥3.0地震的正式速報(樣式見附屬檔案3,下同),和向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反饋正式速報結果。
第十五條 在20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完成黑龍江、吉林、遼寧、山西、山東、陝西、寧夏、河南、安徽、江蘇、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重慶、貴州23個完整行政區以及我國沿岸近海地區(指我國海岸線外50千米範圍內,下同)M≥4.0地震,四川、雲南、甘肅3個完整行政區M≥5.0地震的正式速報和向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反饋正式速報結果。
第十六條 在30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完成青海、新疆、內蒙古、西藏、台灣5個完整行政區M≥5.0地震的正式速報和向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反饋正式速報結果。
第十七條 在40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完成我國國境線外300千米範圍內M≥6.0地震的正式速報和向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反饋正式速報結果。
第十八條 在地震最大面波掠過整個國家地震台網後的20分鐘內,完成其他國外地區M≥7.0地震的速報和向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反饋正式速報結果。
第十九條 負責國外有影響地震(一般M≥6.0)的地震簡訊信息通報,並根據中國地震局要求列印正式速報卡。
第二十條 負責各省級台網M≥3.0及其轄區內大中城市發生的有感地震初步速報及正式速報的信息轉發,並根據中國地震局要求列印正式速報卡。
第二十一條 對於發生在國內和國外M≥6.5以上的地震,震級和位置可以修訂,第一次速報結果可以作為初步速報,最後一次為正式速報,正式速報時間可以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上述速報任務的同時,要通過專用電話(見附屬檔案5)和中國地震局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嚴禁跨上述規定範圍和任務的速報。
第五章 省級地震局速報任務及時間要求
第二十四條 首都圈地區的省級地震局在8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完成首都圈地區M≥3.0的地震以及本行政區內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報(樣式見附屬檔案2,下同);在15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完成本行政區邊線外1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4.0地震、2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5.0地震、3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6.0地震的初步速報。
第二十五條 黑龍江、吉林、遼寧、山西、山東、陝西、寧夏、河南、安徽、江蘇、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甘肅、貴州等省級地震局在12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完成本行政區邊線外(註:行政區邊線指海岸線、省界和國界,下同)50千米範圍內(含本行政區)M≥3.0地震的初步速報,以及本行政區內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報。
青海、新疆、內蒙古、西藏等省級地震局在15分鐘內完成上述規定範圍和震級的初步速報任務。
另外,福建省地震局負責台灣地區,廣東省地震局負責香港、澳門地區規定地震的速報任務,下同。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地震局在15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完成本行政區邊線外1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4.0地震、2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5.0地震、3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6.0地震的初步速報。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行政區邊線外的地震速報要求同上。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地震局負責規定和執行本行政區範圍內的其它地震(一般是指低於本規定關於省級初步速報震級的地震)的速報。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地震局在速報地震時,要包括震相數據,參加計算震級的台數一般不應少於4個。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地震局嚴禁跨上述規定範圍和任務的速報。但考慮到省級台網速報結果和國家台網中心確定的最終結果之間可能有誤差,對於行政區邊界外範圍和震級的誤差規定可根據本省台網的具體情況自行制訂。
第六章 地震速報參數的確定
第三十條 屬於國家台網速報範圍的地震參數以省級台網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結果,以國家台網測定的參數為正式速報結果。
第三十一條 不屬於國家台網速報範圍的地震參數以震中所在區域的省級台網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和正式速報結果。但震級M≥3.0的地震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以國家台網反饋(用CD/CC身份)的結果為正式速報結果。
1.當地震發生在省邊界時,各省級台網都把地震定位為本省的地震;
2.當地震發生在省邊界時,各省級台網都把地震定位為它省的地震;
3.當省級台網測定的參數達到屬於國家台網速報範圍,但國家台網測定的實際地震參數未達到國家台網速報範圍;
4.當省級台網測定的參數未達到屬於國家台網速報範圍,但國家台網測定的實際地震參數達到國家台網速報範圍。
第七章 地震速報信息的上報和發布
第三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首都圈地區M≥3.0,黑龍江、吉林、遼寧、山西、山東、陝西、寧夏、河南、安徽、江蘇、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重慶、貴州(含沿岸近海)M≥4.0,四川、雲南、甘肅、青海、新疆、內蒙古、西藏及台灣地區M≥5.0,邊境外地區(300千米以內)M≥6.0,國外其他地區M≥7.0的地震初步速報和正式速報信息的上報和正式速報信息的發布。
上報部門、樣式、完成時間和發布方式、對象根據中國地震局辦公室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地震局應按照上述中國地震局上報震級的範圍要求,負責本轄區內所發生地震的初步速報信息和正式速報信息的上報以及正式速報信息的發布。其中初步速報信息的上報使用本單位測定的速報參數;正式速報信息的上報使用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反饋的結果,達到國家台網速報震級的,以國家台網結果作為正式速報結果;達不到國家台網速報震級的,以本單位測定的參數作為正式速報結果。
上報的部門、樣式、完成時間以及發布方式、對象由省級地震局另行規定。
在本規定範圍以外地震速報信息的上報,由各省級地震局自行規定,並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局對於同一地震的正式速報參數上報和發布口徑要統一,應使用統一的M震級、位置、時間、震源深度等參數。
第八章 地震速報信息的簡訊傳送
第三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局通過手機簡訊方式分別向各自用戶傳送初步速報和正式速報信息,傳送信息須經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
第三十六條 手機簡訊傳送速報信息內容:地震的發震時刻、震中緯度、震中經度、震源深度、震級和參考地名,樣式與內容可參考見附屬檔案4。
第三十七條 手機簡訊傳送速報信息流程:首先向地震系統內部用戶傳送初步速報信息;然後向地震系統內部和外部用戶傳送正式速報信息。
第三十八條 手機簡訊用戶傳送範圍的確定: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會同辦公室、應急司負責確定北京地區地震系統內部用戶和外部用戶,各省級地震局負責確定各自轄區的地震系統內部和外部用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全國35個國家大震速報台站的速報任務、速報內容及報送方式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2007年中國地震局發布的《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規定》(中震發測〔2007〕130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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