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環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是指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依據憲法和資源環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賦予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職能範圍內,採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或措施,對地質環境保護、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 各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務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能,行使其職權。

概述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是指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依據憲法資源環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賦予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職能範圍內,採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或措施,對地質環境保護、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通過管理,維護良好的地質環境狀況,控制或減輕地質環境向不良方向的發展,預防和治理各種地質因素與過程對人類生存、生產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壞;鼓勵和引導人們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作出貢獻,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各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務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能,行使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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