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在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在省、自治區與縣之間的行政區,即省、自治區轄市,不設市的地區、自治州,中央直轄市內亦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在省、白治區和中央直轄市行政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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