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腐敗

2006年171條漢語新詞之一,土腐敗(tufubai):對比洋腐敗。土腐敗指沒有外方參與的腐敗。又指關於土地方面的腐敗。相對於“洋腐敗”而言,指公職人員利用權力進行尋租的行為。

基本信息

介紹

行賄已經成為許多跨國公司在中國生存的“潛規則”--中國反商業賄賂正方興未艾,有專家對此撰文稱:中國必須嚴厲打擊“洋腐敗”。與中國企業相比,跨國公司的資金實力強大,其行賄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對於中國市場的占領、對民族企業的威脅、對中國利益的掠奪也更厲害。因此,跨國公司搞起腐敗來,對於中國的損害也更大。

在總體性的反商業賄賂未找到治本之策、陷入制度困境的語境下,提出嚴打“洋腐敗”,這是一個讓我們的法律無地自容的狹隘訴求。

首先來看,跨國公司搞起腐敗來對中國損害更大,所以要嚴打“洋腐敗”--這種把“土腐敗”與“洋腐敗”分列開來、並強調“洋腐敗”危害性的思路是很荒唐的,很有點“寧讓國內企業腐敗也不讓跨國公司腐敗”的意味。要知道,不管腐敗主體是誰,腐敗對一個社會的危害都是致命的,洋腐敗的結果是利潤流到了國外,土腐敗的結果是利潤流進個別權貴的口袋中--對國民來講,社會財富“流進個別權貴口袋”與“流到外國人手上”有什麼區別呢?雖然本土腐敗的“利潤”形式上還留在中國(其實許多權貴資本最終也外流了),可這種腐敗不也是對國民利益的掠奪、對國家市場的破壞嗎?洋腐敗對中國的損害更大,這只是狹隘經濟民族主義者的一種幻覺。

一個理性的反腐法律體系,眼中應該只有一視同仁的腐敗者,而不應有本國人外國人之類的腐敗者身份區分--如果我們的法律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土腐敗也罷,洋腐敗也罷,不都在法律的控制之下了?

其實,如果真想遏制跨國公司的行賄之風,不應把矛頭指向跨國公司,而應首先指向土腐敗--即公職人員的權力尋租習慣。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商業賄賂所以能發生,根本並不在“有人敢行賄”,而在“有人敢受賄”,受賄者是商業賄賂發生的“驅動主體”。

正因為在我們的語境中,政府公共部門控制著太多的資源,而這種權力又缺乏有效的約束,權力有租可尋,資源靠權力而非市場配置,商業賄賂就自然成習了。其實,跨國公司在華行賄成風,這本身就是一個讓中國法律尷尬的現實,因為這些公司在本國做生意時大都很講規矩很守規則,一來嚴格的權力監管讓他們無權可賄,一來苛刻的市場約束讓他們不敢行賄,而中國不規範的市場現實則培養出跨國公司的行賄偏好---這很有點“生淮南而為橘、生淮北而為枳”的意味。

美國1997年就出台了《海外反腐敗法》,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從而維護國家聲譽--對於反商業賄賂,我們也應該有這種“本土環境”的榮譽感,首先遏制住“土腐敗”,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洋腐敗”。土腐敗未除的情況下聲稱嚴打洋腐敗,這種狹隘的訴求只能讓我們的法律在國際語境中蒙羞。

與洋腐敗的區別

德普沃爾瑪,從索尼家樂福,人們印象中做生意很規矩的跨國公司在華行賄愈演愈烈,行賄已成為許多在華跨國公司的潛規則。有專家撰文稱:必須嚴厲打擊“洋腐敗”。與中國企業相比,跨國公司實力強大,行賄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對中國市場的占領、對民族企業的威脅、對中國利益的掠奪也更厲害。
在一些人看來,跨國公司搞商業賄賂對中國損害更大,所以要嚴打———這種把“土腐敗”與“洋腐敗”分列開來、強調“洋腐敗”危害的思路是不夠嚴謹的,很有點“寧讓國內企業腐敗也不讓跨國公司腐敗”的意味。
要知道,不管腐敗主體是誰,腐敗對社會的危害都是致命的,“洋腐敗”的結果是利潤流到國外,“土腐敗”則是利潤流進個別權貴的口袋———對社會來說,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一個理性嚴密的反腐體系,眼中應該只有腐敗者,而沒有本國人、外國人之類的腐敗者身份區分。這就要求我們的反腐機制更高效,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土腐敗”也好,“洋腐敗”也罷,都應受到法律的查處與嚴懲。不想辦法從源頭遏制商業賄賂,只強調嚴打“洋腐敗”,暴露一些人在反商業賄賂上的束手無策。
如果真想遏制跨國公司的行賄之風,把矛頭指向跨國公司之前,更應指向“土腐敗”,即一些公職人員的權力尋租。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商業賄賂之所以頻頻發生,不在“有人敢行賄”,而在“有人敢受賄”,受賄者是商業賄賂屢禁不絕的“驅動主體”。
一些公職人員掌握公權力,又缺乏有效約束,權力有租可尋,致使資源靠權力而非市場配置,商業賄賂也就成惡習了。這是問題的癥結,反商業賄賂應盯緊它才對。
美國1997年出台《海外反腐敗法》,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從而維護國家聲譽。我們反商業賄賂也應有這種“本土環境”的榮譽感,首先遏制“土腐敗”,才可能杜絕“洋腐敗”。

嚴把四關

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嚴把四個關口,不斷加大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的監督力度。
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情況告知書實施監督,包括從土地面積、掛牌起始價、土地評估價、交易時間和地點進行監督;監督審查參與招投標單位或人員資質是否合法,並參與招投標前的土地議價過程;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投標過程,監督招投標的合法性及公正性;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的簽訂,從而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了當地土地出讓過程中的職務犯罪。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