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漢語教育學會

國際漢語教育學會

國際漢語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Chinese Language Pedagogy(ISCLP),是成立於香港的國際性學術團體,學會下設北美、澳洲、歐洲、亞太等4個分會和3個專業委員會:語言測試研究專業委員會、第二語言習得理論專業委員會、教材專業委員會。學會秘書處設在北京。

學會簡介

ISCLP會徽
國際漢語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Chinese Language Pedagogy(ISCLP),是成立於香港的國際性學術團體,學會下設北美、澳洲、歐洲、亞太等4個分會和3個專業委員會:語言測試研究專業委員會、第二語言習得理論專業委員會、教材專業委員會。學會秘書處設在北京。
學會宗旨是促進漢語作為第二語言教學實踐和漢語教學理論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間漢語教學與研究的溝通與交流;加強世界各地各類漢語教學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民間機構漢語教師、研究人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世界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為人類文化長遠發展做出貢獻。學會與國際上多個國家的高校、政府主管機構、各類語言培訓機構以及相關民間機構建立起合作關係,為漢語的國際推廣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著名對外漢語教育專家呂必松教授先後擔任國際漢語學會會長和名譽會長。

學會領導

執行會長 范德博教授(荷蘭)
范德博(Marinus van den Berg )教授, 著名語言學家,國際漢語教育學會會長,荷蘭萊頓大學中文系教授,國際城市語言調查聯盟總協調人。[more...]
副會長 楊青雲教授(英國)
楊青雲教授,著名國際關係研究專家,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教授、歐盟委員會亞太問題顧問,曾任歐洲國際大學國際關係學系主任等職務。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兼歐洲分會會長。
副會長 張雙慶教授(中國香港)
張雙慶教授,著名語言學家,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香港中文大學教授、吳多泰語言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語文研究》主編。
副會長 徐傑教授(中國澳門)
徐傑教授,著名語言學家,博士生導師,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副院長,澳門語言學會副會長。[more...]
副會長 李亞非教授(美國)
李亞非教授,著名語言學家,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教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語言學博士,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
副會長 塗元晞教授(中國)
塗元晞教授,著名教育家,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
副會長 韓仁熙教授(韓國)
韓仁熙教授,著名跨文化交際研究專家,國際漢語教育學會副會長,韓國大真大學教授,韓國大真大學孔子學院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中韓關係、台海關係、跨文化交際。[more...]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漢語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Chinese Language Padagogy,是國際性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促進漢語作為第二語言教學實踐和漢語教學理論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間漢語教學與研究的發展;加強世界各地各類漢語教學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民間機構漢語教師、研究人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推動世界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為人類文化長遠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上述宗旨,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促進和組織理論研究、教材研發、人員交流、教師培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出版會刊和有關漢語教學與研究的資料。
第四條 本會會址在中國香港,秘書處在北京。
第二章
第五條 凡從事或熱心於漢語教學或研究並贊成本會章程的漢語教師、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贊成本會章程、與本會的性質和宗旨有關的大學、研究機構、圖書館、出版社、媒體等也可申請加入本會,作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凡申請入會者,由本人直接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簡歷及主要著作目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後,即為個人會員;凡申請作為團體會員的機構,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該機構的業務性質和與本會有關的工作內容,經常務理事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後,即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參加本會舉辦的教師培訓,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合作項目,免費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和資料;並享受其他優惠待遇。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熱愛中國文化以及中文教育事業,贊同中文的推廣有利於世界文化多樣性,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規定,交納會費,參加本會工作,支持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第九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通過,即中止其會員資格。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者作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第十條 本會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會費收入用於學術會議、會刊和資料的出版和郵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秘書處的建議,可以採取通訊會議的形式。
第十四條 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均為義務職,任期2年。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差額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依據發展需求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榮譽會長的聘請等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幹事組成。秘書、幹事由秘書長負責從當地招聘。秘書處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合作協定。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會每兩年年舉行一次大型學術討論會,並協助世界各地會員不定期舉行專題學術討論會或地區性學術討論會。大型學術討論會期間舉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員大會聽取並討論通過會長關於會務工作的報告,秘書長關於行政財務工作的報告,並進行改選理事、修改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項。大型學術討論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召開,至少須在半年前發出通知。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由執行會長和秘書長決定,但至少須在3個月以前發出通知。
第二十二條 學術討論會在世界各地輪流舉行,由當地會員組成會議組織委員會,或與其他友好組織組成會議組織委員會,負責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大型學術討論會的舉行由理事會決定,專題學術討論會和地區性學術討論會的舉行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舉行各類學術討論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本會出版會刊《國際漢語研究與教學》。
第二十五條 會刊設主編1人,副主編1人,編輯若干人,由秘書處從會員中聘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條 舉行學術討論會的經費由會議組織委員會負責籌集。
第二十七條 會刊和資料的出版費與郵費從會員交納的會費中開支,不足部分由秘書處負責籌集。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辦公經費和秘書、幹事、會刊專職人員的工資由秘書處負責籌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由負責財務的秘書辦理。負責財務的秘書在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開會期間向會議提交收支結算報告。
第八章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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