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為了獎勵在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辦法。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0年5月29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4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一)國防技術發明獎;
(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為了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範圍

第六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建設和因保密不能公開的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第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的型號工程及技術、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開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傑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國防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製和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化等領域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創新性成果,創造顯著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第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委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
第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評審結果;
(二)監督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三)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由19—23人組成。主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級領導擔任。成員分別由國防科技領域的專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組成人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提出,徵求國防科工局意見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通過的國防科學技術獎項目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重大異議及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主任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志擔任,委員分別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本專業專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設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相應專業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初評。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承擔,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工局負責。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八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已申報國家級或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同一技術內容不能同時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在技術上又取得重大進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進步或突破的部分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九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必須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的《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提供所要求的附屬檔案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供的有關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材料應按下列渠道報送:
(一)軍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其所屬單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查後,統一報送國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承擔軍工任務的地方單位申報項目材料審查後,統一報送國防科工局。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和國防科工局所屬單位對申報項目材料審查後,直接報送國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後報送國防科工局。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二十一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自主創新程度;
(二)難易程度、複雜程度;
(三)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套用情況與效果、科學技術價值。
第二十二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進行形式審查後,按所屬專業劃分到相應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
第二十三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初評結果應在適當範圍內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內為異議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內異議處理完畢的,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後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經過異議程式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初評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獎勵項目進行評審後,將評審結果,以及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並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結果,以及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定。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授獎,向獲獎人員和單位頒發獎勵證書,並按有關規定頒發獎金。
第二十七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採取評審集體討論、投票的方法進行評審。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2/3及以上的票數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3/5及以上的票數通過。
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2/3以上多數(含2/3)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評項目的完成人或來自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審的,在該項目討論和投票時均應迴避。
第二十九條 獲獎人員的情況及主要貢獻,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科技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 獎金應按完成單位、完成人的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防科工局商請財政部規定。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布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問題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對公布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提出異議的,要填寫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異議;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提出的異議;
(三)關於獎勵等級的異議。
第三十四條 申報單位內部提出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處理;軍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間的異議由軍工集團公司負責處理;各軍工集團公司之間的異議,以及其他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異議,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處理。
必要時,國防科工局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對重大異議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於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發布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