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

國有獨資

國有單獨投資,依法按照公司組織形式設立的企業法人。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徵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特徵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如國家設立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如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資主體和利益主體。它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儘管後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於具有負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

(4)性質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徵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出資人是國家這個特殊的主體,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擔負著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行國家計畫、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許多特殊對待和國家的特別照顧,享有許多優惠;受一般性企業法規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規的調整。設立或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國有獨資公司畢竟有別於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和長處,它並不完全具備,而且,其設立和運行等也受到許多限制。

含義

第一,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直接、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

第二,國有獨資公司是一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作為唯一股東單獨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會

第一,董事會的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第三,董事的資格和義務

除適用公司法關於董事資格義務的規定外,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規定了特別義務,即兼職限制義務: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經理人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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