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農業部關於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農業部關於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5]27號)及《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7]21號),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文化服務,大力發展農村公共文化事業,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了《“十一五”全國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劃》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載體,農村體育工作始終與農村文化工作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在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綜合站”)的建設、管理和運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會議背景

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農業部關於印發《關於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體群字[201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文化廳(局)、農業廳(局):

現將《關於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文化部

農業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會議內容

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農業部關於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進一步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綜合站體育工作齊抓共管的機制,完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不斷為農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創造條件,使廣大農民的體育健身權益得到保障,推動農村體育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對發揮綜合站的功能,進一步加強農村體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綜合站的體育工作,使其建設、管理和運行成為有關方面的共同責任,充分發揮其在農村體育工作中的帶動和輻射作用。

1、農村體育工作是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面,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體育工作是其重要環節。有關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農村體育工作在我國體育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鄉鎮為重點開展農村體育工作,逐步夯實農村體育工作基礎,實現農村體育工作有機構、有人員、有陣地、有經費,改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能力;以綜合站為重要陣地,通過廣泛組織開展體育活動,不斷滿足廣大農民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體育健身需求,提高農民體育健身意識和體質健康水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

2、地方各級體育、文化、農業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拓寬思路,打破部門和所有制界限,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切實加強對綜合站體育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做到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整體推進、共建共享;充分發揮各級全民健身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指導,調動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積極性,爭取將綜合站體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康建設內容,納入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在調查掌握當地農村體育發展狀況,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綜合站建設規劃,明確指導原則、支持範圍和重點,安排專項資金;研究不同條件下綜合站的建設管理模式,通過進行試點、樹立典型、檢查評估、表彰獎勵等有效機制,做到機構固定、人員專職、功能完備、經費充足、活動經常,實現可持續發展。

3、綜合站是集體育、文化服務等多種功能於一體,服務當地農民的綜合性公共機構,其中承擔著鄉鎮政府管理體育工作和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職能,是農村公共體育、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基本陣地。綜合站的體育工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探索當地農村體育工作的規律,制定符合當地特點的工作思路,把握公益性質,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增強生機和活力;以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為基礎,以完善體育組織網路為依託,以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為手段,不斷提高公共體育服務的內容和質量,使其成為農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重要場所和傳播科學健身知識的重要課堂。

二、切實重點加強綜合站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整合資源,提高綜合利用率,發揮其對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平台與陣地作用。

4、綜合站的體育健身場地設施主要包括健身房、培訓室和室外活動場地。健身房要配置深受農民喜愛、參與面廣、強身健體效果顯著的室內健身器材、桌球台、棋牌等體育器材,用於農民進行日常體育健身活動;培訓室要配備體育健身光碟、書籍、報刊和雜誌等,用於舉辦體育管理和技術人員、以及農民體育健身知識培訓;室外活動場地要以燈光球場為主,做到標準化,配備宣傳欄、黑板報等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建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或體育廣場。

5、地方各級體育、文化、農業行政部門要拓寬綜合站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運行資金的投入渠道:採取以獎代補等激勵機制,爭取將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結合其他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項目,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給予扶持;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捐贈和贊助。

6、地方各級體育、文化、農業行政部門要根據鄉鎮的經濟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地域特點以及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等因素,合理規劃綜合站體育場地、設施、設備的規模、布局與結構,發揮引導、示範、帶動作用;選址要結合鄉鎮“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做到親民、便民、利民;遵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建設綜合站體育場地設施,並加強管理和保護,確保其功能完好、使用安全,不被侵占、破壞。

三、不斷完善綜合站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級各類農村社會體育組織網路,有效發揮其對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7、地方各級體育、文化、農業行政部門要根據綜合站體育工作職責,爭取當地鄉鎮政府落實人員編制,配備至少一名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為專職或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實行人員聘用、崗位管理和績效考評制度,保持體育工作人員隊伍的穩定和活力。

8、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當地鄉鎮建立健全體育總會、農民體育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單項體育協會等各級各類社會體育組織,並規範管理;加強鄉鎮體育骨幹隊伍建設,有計畫、有針對性地對當地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教師、教練員及全民健身志願者進行培訓和管理,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並充實到體育活動站點,充分發揮體育骨幹的帶動和指導作用。

9、綜合站要為當地社會體育組織辦公和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條件;不斷加強村屯體育健身站點建設,將村文化室、文化大院建成體育健身站點,並為每個站點配備至少一名三級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形成以綜合站為龍頭、社會體育組織為紐帶、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體育教師為骨幹的鄉鎮體育組織網路。

四、全面實現綜合站的體育服務功能,促進農村體育生活化、科學化、制度化,真正發揮其對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引導和組織作用。

10、綜合站要利用全民健身日、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和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與農業生產、文化活動和地方風俗相結合,動員、組織農民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競賽和表演展示活動,突出參與性、健身性、趣味性和多樣性,不斷創新活動方式,創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活動,並逐步形成傳統和制度;發揮競賽的槓桿作用,定期舉辦鄉鎮綜合性運動會,設定農民喜愛的項目;利用“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組織舉辦農民單項體育聯賽;組織全民健身志願者開展送項目、送活動、送健康進村入戶活動,繁榮、豐富農民體育文化生活。

11、綜合站要加強對體育健身站點、體育俱樂部和體育戶的指導,不斷提高農民體育健身的科學化水平;組織、指導農村學生開展校外體育活動,為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婦女、兒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挖掘、保護、整理、推廣當地優秀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每個鄉鎮要成立一支以上體育項目代表隊。

12、綜合站要積極宣傳、倡導、營造體育健身氛圍;免費向農民開放體育場地設施,提高使用率和服務質量;通過舉辦各類體育培訓班、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輔導和培養農民體育骨幹,普及體育健身知識,傳授體育健身技能,推廣適合農村特點,簡便易行、科學、文明、有效的體育健身方法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使經常參加體育活動的農民人數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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