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試行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試行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試行辦法是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發布,目的是為了穩定地支持基礎科學的前沿研究。

第一條

為穩定地支持基礎科學的前沿研究,培養和造就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和群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

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資助國內以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的研究群體,圍繞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國內進行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經費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總經費中專列。

第二條

創新研究群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研究群體各成員應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學問題,在長期合作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研究整體(10人左右)。 研究群體的學術水平在國內同行中應具有一定優勢。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績,或活躍在某一基礎研究領域的前沿並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研究群體的學術帶頭人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作用。 研究群體一般應有3-5位研究骨幹,應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勇於探索,敢於創新,有團結協作的精神;一般應獲博士學位或具有相當副教授級以上(含副教授級)的專業技術職務。 研究群體所在單位有良好的支撐環境,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幹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基金資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條

候選創新研究群體的產生採取相關部委及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推薦的方式。推薦條件及名額根據當年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的通知。推薦材料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各相關科學部,推薦名單簡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

由科學部對推薦的候選群體進行同行評議,通過同行評議的候選群體參加科學部評審組答辯,進行差額遴選,獲到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票者為通過。

由專家、相關科學部及有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根據創新研究群體的條件和統一評估標準對候選研究群體進行實地考核,提出資助意見。

由委務擴大會議(擴大至各學部兼職主任)確定創新研究群體資助名單。在聽取各科學部介紹專業評審組審議情況和實地考核情況後,由委務會審定創新研究群體資助名單。

自然科學基金委公布審批結果。

第四條

獲資助創新研究群體在接到批准資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交報研究工作計畫,由學術帶頭人填寫《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審查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科學部審查後,一份送計畫局核定,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撥款。

獲資助創新研究群體每年應由學術帶頭人填寫《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年度進展報告》)一式兩份,於次年1月15日前,經所在單位審查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科學部審查並簽署意見後,一份送計畫局。

獲資助的創新研究群體,在執行資助計畫同時應編制較詳細的網頁,向科技界公布網址,通過網路系統與國內外同行溝通,保持開放、活躍的工作狀態。

在資助期內,由科學部組織對獲資助創新研究群體實施動態跟蹤管理,了解、掌握他們的工作狀態,協助解決研究中遇到的問題,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每年至少有一次小型學術研討會,與國內外同行進行學術交流,促進研究工作。

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由分管委主任和有關科學部主任主持組成考核小組,採取適當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業績考核,對研究工作成績顯著,工作狀態好的創新研究群體可提出以適當方式給予延續、穩定的支持。

獲資助創新研究群體中成員發表、出版與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鑑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字樣。

研究群體的學術帶頭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對口科學部報告。科學部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第五條

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的資助期限暫定為三年。首次撥款一般在審核《研究計畫》後於批准年度的年末進行。以後的撥款,在收到並審核《年度進展報告》後,於第一季度末進行。

資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期內的科研工作。獲資助創新研究群體所在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該基金資助的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在所在單位的管理監督下,資助經費由獲資助創新群體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

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由所在單位填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審核。

第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計畫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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