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據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設立的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25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國家監察委員會於2018年成立。

基本信息

出台

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上述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意義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接受新京報採訪表示,此舉有利於強化監察職能的獨立性,破解“一把手監督”以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等難題。

範圍

《方案》強調: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方案》提出“全覆蓋”,意味著所有“吃財政飯”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監察對象,“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些行使公權力的群團機構,以及一些學校、公立醫院等,都在監察範圍之內。”

要點

山西監察委構架山西監察委構架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決定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背景

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全文經新華社公布。王岐山在報告中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這就意味著經過2017年一年的試點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將在2018年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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