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2013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辦公室),各中央管理企業,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根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以下簡稱“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13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並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本次申報範圍:
(一)初次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單位;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2008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63號公告)公布,並且資格證書將於2013年有效期滿,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範圍的單位;
(四)獲得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後,發生分立、合併、兼併、改制、轉讓等情況,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材料包括單位申請書、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四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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