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組織推薦第五批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備選產業園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4]855號

2、建設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有關省(區、市)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專家名單連同推薦材料一併報送。 示範基地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要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簽訂《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承諾書》,保證完成建設目標,落實相關政策等。

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
為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推動“城市礦產”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組織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通知》(發改環資[2010]977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616號),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組織開展第五批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推薦
有關省、自治區和計畫單列市(已有示範基地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第四批和已有兩個示範基地的地區除外)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發改環資[2010]977號檔案要求,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限報1個,對於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將不予組織評審。
(一)基本條件:
1、已被確立為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單位。
2、實行園區化管理(有明確的邊界,產業園成立了專門管理機構,對產業園內的企業實行統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4、有符合標準的相關環保處理設施,近三年內無重大環保事故。
5、有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能夠保障原料來源。
6、“城市礦產”品種兩種以上,上年度再生資源集聚量不低於30萬噸,有合理產業鏈,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藝技術水平國內領先。
(二)推薦材料包括:
1、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聯合推薦檔案。
2、建設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產業園要按照發改環資[2010]977號檔案要求,按照《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編報指南》(見附屬檔案)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結合本地區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現狀,現有資源聚集基礎,資源回收和加工利用情況,科學合理規劃示範基地建設目標和指標,提出實現標誌性目標指標的支撐項目和具體措施。
3、產業園主要項目前期工作落實情況,相關資質以及其他批覆性檔案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檔案等作為附屬檔案一併附上。
二、程式安排
(一)地方初審。擬推薦的產業園要編制建設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有關省(區、市)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專家名單連同推薦材料一併報送。
(二)聯合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批覆通過評審的實施方案,並將該產業園確定為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向社會公布。
(三)簽訂承諾書。示範基地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要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簽訂《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承諾書》,保證完成建設目標,落實相關政策等。
(四)資金撥付。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採取預撥與清算相結合的方式,支持示範基地新增再生資源加工處理能力建設(含升級改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以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並根據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按照相關標準,共同核定示範基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並按照補助金額的50%下撥啟動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於示範基地建設,各地要於每年年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逐級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實施建設任務。地方政府應督促示範基地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開展建設,並於每年年底前將建設進度逐級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項目有調整的,需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六)考核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根據地方申請,組織考核驗收。考核合格的,撥付剩餘補助資金,不合格的不再撥付。3年內工作無實質進展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等事件的,將扣回已撥付補助資金。
三、有關要求
(一)統籌規劃。有關省(區、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進行科學規劃,已有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的省(區、市)要統籌好示範基地間的關係,區分特色、合理布局,形成相互促進、共同引領行業升級發展的格局。
(二)嚴格篩選。有關省(區、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上述推薦條件對擬推薦的產業園現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價,重點是考察產業園現有回收體系建設及其與現有回收體系的銜接、資源聚集能力、加工利用技術水平和基礎配套設施情況。
(三)科學論證。有關省(區、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核,重點是結合本地區“城市礦產”資源量和分布特點,對實施方案提出的標誌性目標(指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重點支撐項目等進行科學論證。
各地要高度重視“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認真做好組織推薦和實施方案初審工作,確保推薦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並於2014年5月20日前,將推薦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
附屬檔案: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編報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 政 部 辦 公 廳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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