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發文時間:1991-6-17生效日期:1991-6-17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文物科技進步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文物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文物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文物事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
第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
1.  套用於文物事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屬於:
(1)  國內首創的;
(2)  本行業先進的;
(3)  經過實踐套用證明是有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3.  在文物保護、研究項目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4.  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蓍效果的。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個獎勵等級:
1.  一等獎 授予文物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伍千元;
2.  二等獎 授予文物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叄千元;
3.  三等獎 授予文物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貳千元;
4.  四等獎 授予文物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壹千元;
第五條  獎勵標準:
1.  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並可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套用的,可評為科技進步一等獎;
2.  國內首創,技術上接近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並可在眾多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科技進步二等獎;
3.  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內同類先進水平,有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並可在部分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科技進步三等獎;
4.  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本行業先進水平,有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並可在本省或本單位推廣套用的,可評為科技進步四等獎。
第六條  設立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任期三年,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國家文物局文物處作為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程式:
1.  凡申報的文物科研項目,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先行評審,凡評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文化)科技進步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項目才能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
2.  文物系統幾個單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由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會同合作研究單位聯合上報,不得單獨上報;
3.  文物系統和其他系統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如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不屬於文物系統,則按承擔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4.  受文物部門委託的或由文物部門組織鑑定的非文物系統單位或個人完成的項目,由文物部門委託單位及負責鑑定單位評審上報。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要求:
1.  凡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出具套用單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穩定可靠,具有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證明。
2.  凡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一等獎不超過九人,二等獎不超過七人,三等獎不超過五人,四等獎不超過三人。
3.  凡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的項目要填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申報書》。
4.  負責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技進步獎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項目的申報部門,申報部門負責申報項目的初審和申報,並負責處理申報項目的爭議問題。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辦法:
1.  評審項目採取主審員審查辦法,每個項目在評審中確定三名主審員負責主審。評審前主審員應熟悉主審項目材料,並寫出主審意見。評審時由項目主審員介紹該項目情況,並提出獎勵等級。
2.  評審評定項目獎勵等級時,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超過評審人數半數(含半數)方為有效。
3.  在評獎過程中,凡評審是評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當討論和表決該項目時應迴避,不計入評審人數之內。
4.  評審的項目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展示形象資料或實物,或請該項目研究人員現場答辯。
第十條 如對獲獎項目有異議,必須在公布後三個月內提出,並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處理;在此期限如無異議,即行頒獎。
第十一條  對獲獎項目的研究單位授予獎狀,對主要研究人員授予獎勵證書,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員所得獎金原則上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徵收獎金稅。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其餘部分獎金可作為原授獎單位的獎勵基金,但此款不得挪為他用。
第十三條  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由國家文物局在文物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獲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個人成績,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如發現申報國家文物局文物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中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行為,國家文物局將撤銷獎勵,並追回獎金及所發的獎勵證書和獎狀。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科技獎勵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獎金在地方文物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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