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製新營業執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區)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全國招標印製新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93號)發出後,各地的投標工作進展順利。最近,我局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投標廠家進行了綜合評定和實地考察,確定十三個企業為第一批印製新營業執照的定點生產企業(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定點生產企業)。現將新營業執照統一印製中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定點生產企業一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中標通知書》(附屬檔案二)。定點生產企業憑《中標通知書》與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簽訂新營業執照定購契約(內容要求見附屬檔案三),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二、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的營業執照規格、樣式、質量標準和數量指標組織生產,按中標價格供貨。為便於監督檢查,分清質量責任,各定點生產企業在不違背統一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可在本廠生產的新營業執照中作出自己的暗記,暗記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三、根據企業的條件和供貨的需要,對定點生產企業供貨範圍暫作如下劃分:湖北、四川、 江西的定點生產企業分別作為本省新營業執照的供貨生產單位;北京、河南、湖南、浙江的定點生產企業作為本省、市及臨近省、區、市的供貨生產單位;天津、山東、江蘇的定點生產企業作為全國供貨生產單位。各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遵照國家有關政策展開合法競爭,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據情況從定點生產企業中選擇供貨單位。

四、新營業執照的式樣已最後確定,詳見附屬檔案四。

五、為確保新營業執照的印製質量和及時供貨,推薦企業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具體的監督和管理。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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