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放開糧食價格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放開糧食價格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2月15日發布,自1993年02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放開我市糧食價格的請示》(津政發<1992>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市一九九三年放開糧食價格。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一定要周密計畫,精心組織,妥善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確保改革方案順利出台。放開糧食價格的具體時間,由你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在放開糧食購銷價格的同時,由於“三掛鈎”物資要作為收購價外加價,保證給農民兌現,因此要繼續保留糧食定購數量,並採取措施解決好農民的賣糧問題。為了穩定市場,確保城市居民糧食供應,要繼續保留居民糧食供應證和口糧檔案。軍糧供應價格和辦法,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糧食價格放開以後,中央財政撥付你市的糧食加價款、差價款補貼,按全國統一政策執行。
四、要儘快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你市是糧食主要銷區,糧食儲備規模可適當大一些,同意建立九億公斤的地方糧食儲備,務請抓好落實。
五、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於平抑糧食價格,穩定市場,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六、鑒於你市糧食部門實行了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分開的財務體制,糧食價格放開後,要研究採取優惠措施,扶持國有糧食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發展多種經營。要切實做好糧食儲存、調運和供應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