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水上運輸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縣交通運輸局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事故的善後處理(一)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負責傷殘人員的安置和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提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交通海事機構應對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的能力,檢驗和完善本應急預案。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水上運輸事故災難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水上運輸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水上運輸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水上運輸事故應急反映機制,有效落實預防、控制和救援措施。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水上運輸事故是指船舶設施在從事交通運輸、作業的過程中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河流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本預案運用於我縣境內水上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處理水上運輸事故的基本原則: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以人為本,自救為先;全面部署,協調配合;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第四條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均按照保護人員生命、河流環境、財產的順序採取行動。
第二章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應急指揮機構。縣交通運輸局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縣政府根據交通運輸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成立全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指揮部。
第六條全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及職責。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全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交通運輸局、安監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理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交通運輸局、安監局、環保局、工會、監察局、公安局、水利局、衛生局、住建局、民政局、文廣新局、旅遊中心、信訪局等單位及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責任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事故救援保障小組、事故救援小組。
指揮部辦公室:由縣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傳達指揮部有關指令,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擬定救援方案。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建立通信機制,確保聯繫暢通。
事故救援保障小組:由指揮部辦公室、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衛生、財政、水利、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在事故現場渡口、碼頭等通道設定警戒區域,疏通道路,及時組織救援人員進行現場搶救,保證救治藥品和救治器材的供應。負責收集相關證據,做好死亡、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處理善後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事故調查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安監局、環保局、水利局、監察局、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負責配合海事管理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調查結果,並提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意見。
事故搜救小組:由縣交通運輸海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縣交通運輸海事機構和公安局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專家參加。負責對沉船的打撈和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
第三章水上運輸事故預警分級標準
第七條根據水上運輸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河流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情況,將水上運輸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個等級。

等級要素

人員

環境

財產

特別重(Ⅰ級)

遇險、傷亡或失蹤
10人以上

劇毒和放射性污染,
對沿江建築、橋樑構
成危害,永久性礙航

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重大(Ⅱ級)

遇險、傷亡或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易燃液體、嚴重礙航

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較大(Ⅲ級)

遇險、傷亡或失蹤2人

大面積油污、明顯礙航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一般(Ⅳ級)

遇險、傷亡或失蹤1人

爆炸品、一般化學品污染

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八條接預警處理
(一)交通海事機構值班人員必須清楚記錄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受災範圍、主要事故情況,並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
(二)交通海事機構必須立即派出人員趕赴現場,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開展前期情況複查和初步的故事調查取證工作,同時向縣交通運輸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縣交通運輸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對救助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同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辦報告。
第九條情況評估和災情預測。在獲知現場進一步查明和收集水上運輸事故相關的信息之後,交通海事機構組織相關人員迅速對事故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應對處理決策。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一)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人員傷亡、環境污染、財產損失狀況等;
(二)可能採取的初始救援措施,包括指揮遇險船舶自救、遇險現場和附近船舶的救助;
(三)救援條件包括季節、天氣、水文等對事故的影響;
(四)控制事態擴大的可行性;
(五)發生第二次災害的可能性;
(六)可能發生的其他危險;
(七)確定水上運輸事故的登記
(八)情況通報和施救動員。一般(Ⅳ級)水上運輸事故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進行情況通報;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水上運輸事故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知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做好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
第十條應急方案的制定要點
(一)建立應急指揮部,構建應急分隊;
(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聯絡方式;
(四)各應急分隊的任務;
(五)受傷人員的救治和撤離;
(六)遇險或失蹤人員的搜救;
(七)搶險人員的安全保護措施;
(八)搶險設備和物資籌劃;
(九)搶險經費籌備。
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流程圖
接警處理
情況評估和災情預測
啟動應急預案
現場施救
事故善後處理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要求
(一)在施救過程中,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必須保持與應急指揮部的通訊聯繫,及時反饋信息;
(二)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態的發展變化及時對事故進行重新評估,調整應急方案,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
(三)應急救援行動以優先保證遇險人員和搶險人員的生命安全為前提。在險情發展迅速、現場人員無法控制事態發展、搶險人員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要將現場搶險人員及時撤離到安全地帶。待險情穩定並得到有效控制後,再組織搶險人員開展施救工作;
(四)水上運輸事故經過各方力量全力救援,險情完全排除後,應急指揮部可宣布終止該事故的應急狀態;
(五)施救過程的關鍵環節應當攝像或錄像,並安排專人做必要的文字記錄。
第十二條事故的善後處理
(一)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負責傷殘人員的安置和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二)交通海事機構應及時匯總、整理事故搶險和處理資料,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水運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措施,堵漏防患。同時,總結應急處理過程中的有益經驗。在上述形成事故處理報告,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海事機構。
(三)交通海事執法人員應根據現場收集的證據、證言、攝影、錄像和文字資料等,全面、客觀、公正地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由交通海事機構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事故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責任與獎懲
縣人民政府對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水上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應急演練和宣傳培訓
第十四條船舶應急教育。縣交通海事機構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各類船舶的應急教育,按規定檢查船舶應急計畫的制定、落實和訓練情況。特別應對加強重點渡口、渡船和從事危險品運輸、大件運輸的運營船舶的應急教育。對有應急計畫和訓練記錄的運營船舶,由縣交通海事機構督促整改,對拒不執行的船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運營資格。
第十五條應急演練的目的。提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交通海事機構應對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的能力,檢驗和完善本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應急演練方案的制定要點
(一)應急演練的目標任務;
(二)假設事故的發生地點和時間;
(三)假設事故的災害情況和預警級別;
(四)應急組織方案的制定,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演人員名單和級別;
(五)應急演練過程的監測;
(六)演練效果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應急演練。縣交通運輸局和各鄉鎮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宣傳和培訓。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交通、安監、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局根據水上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實踐和應急演練的效果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完善。
第二十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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