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完半銀

財政名。① 清制,凡協撥各省之兵餉,例定限期,每年於四月份內解半,九月份內全部解清,若不能依限解撥者,準其具題奏請延展日期。前限內應解之錢,通稱四月完半銀。② 清代徵收地丁錢糧,每年仲春開徵,仲夏而停,通稱上忙,亦稱之為“四月完半”。但各省因氣候條件及農時不同,所以不一定都是限四月完半,如直隸等省為二月開徵五月底完半,江蘇等省七月完半,廣東八月完半,雲貴二省則年底完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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